代表委員也生活在人間,獲得民情民意或直接或間接總有一些地氣可接。而在一些被安排的視察活動中,憲法期待的監督效力大打折扣乃至形同虛設。基于此,社論呼吁給予“明察暗訪”明確的制度地位,無疑切中了制度下參政議政的肯綮,也不啻最大限度地擴充了代表委員的監督半徑。
回顧多年來的“兩會”場景,為民請命的并不鮮見,即如本年度的復旦大學葛劍雄教授,厲聲指斥業內領導,這有“有理走遍天下”的一面,也展示了代表委員依法應有的風采。還有一些官員尤其是前官員,也都樂于針砭時弊、建言獻策。這些以恪盡職守為榮的代表委員,也會對大呼隆的視察心存“微詞”。也就是說,在當下,希望明察暗訪獲得實情的,絕不止王玉慶委員一人。
為了充分發揮現行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效力,除了如社論所呼吁,還有必要把代表委員個體的明察暗訪,提高到至少等同于組織化視察的地位。國家權力機關和政治協商組織不是抽象的,而是要通過每一名代表、委員的具體作為實現宗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又規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還可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這表明集體活動和單打獨斗、“明察”和“暗訪”,都是被允許的。
組織化的視察通常更容易流于形式,這一方面是行政化使然,一方面“術業有專攻”,一般不太可能人人都能就特定問題發表深度意見。個體的或者小規模的明察暗訪,效率會更高,因而有必要成為閉會期間代表委員行使權力的主要方式。可能會有一個擔憂,即代表委員暗訪會不會被“假冒”?這也容易解決,事先去當地相關機關備案即可。
單打獨斗式的明察暗訪可能不受重視,為此需細化相關法律和章程,對被視察單位規定相應的義務。譬如在不涉及法律明文羅列的秘密和隱私的前提下,被視察單位應當充分滿足代表委員的正當要求,所謂“正當”,就是只與視察主題相關。這樣一來,等于給了代表委員一把“尚方寶劍”,由此實現法定權力的暢通無阻。甚至可以把明察暗訪規定為代表委員的義務,因為不如此則可能徒具虛名,監督權落空,提案質量也難有切實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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