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央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昨天在浙江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建議制定《編制法》,制止“官滿為患”。(3月11日《都市快報》)
現(xiàn)在有些地方亂設機構,亂定級別,領導職數(shù)和公務員人數(shù)超標,“這兩亂兩超給買官賣官留下無盡空間。”劉錫榮的直言說出了“官滿為患”導致腐敗的危害性。一些鄉(xiāng)鎮(zhèn)好幾百個干部,小汽車停了好幾排,一些地方政府秘書長有十幾個,每個秘書長都要給房子,配汽車,這些支出最終都是老百姓買單。劉錫榮的感慨又道出了公眾的心里話:“老百姓再勤勞,也養(yǎng)不起這么多官啊!”
當前,機構臃腫、部門林立,職能重疊、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財政不堪重負。官滿為患已經(jīng)成為社會的沉重負擔;也成為當前民眾憤恨的主流民意;更成為民眾對政府最大的不滿怨點。林林總總的機構,人浮于事的冗員,螞蟻般的侵蝕著國家的肌體,吮吸著納稅人的稅金。官滿為患問題,到了執(zhí)政者必須解決的時候了!再不解決,后果不堪設想。
遏制官滿為患,自然想到精兵簡政,但國家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每次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之后,機構都再度膨脹,陷入“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尷尬境地。這是因為我國的編制工作,主要執(zhí)行的是相關行政法規(guī)。而國家機構和編制涉及政權建設,僅僅由行政法規(guī)進行規(guī)范是很不嚴肅的。因此,鑒于我國編制立法滯后,編制管理存在的弊端日益明顯,制定一部適應國家機關、司法機關、政黨機關、政協(xié)機關及事業(yè)單位的機構編制法勢在必行。
國家應盡快制定國家編制法,把行政編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機構編制法應著眼于杜絕濫設機構、因事定編、因人設崗、超編進人等不良行為,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立法應包含以下內(nèi)容:增設機構、增加編制、確定領導職數(shù)等要按法律程序辦理;職能、機構編制一經(jīng)法定機關審批,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經(jīng)法定程序審批的機構和編制,才能成為有關部門調(diào)配人員、財政撥款的依據(jù)。
唯有機構編制立法,才能有法可依,依法辦事,違法必究;唯有機構編制立法才能給政府及其機構官滿為患套上“緊箍咒”。建議制定“機構編制法”早已呼聲四起,公眾期待已久。當前官滿為患,泛濫成災,已是機構編制立法破冰之時,真的該給官滿為患套上緊箍咒了。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