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的兩會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要算頗引人注目的一項重要內容了。比如,“刑訴法擬規定逮捕后24小時內通知家屬”這樣的消息,就引起了輿論的極大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介紹,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逮捕后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后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3月8日《新華社》)
刑訴法修正案是去年8月第一次將草案全文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的。而去年底,刑訟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二次審議的草案內容,較第一版已有不少修正,部分集納了前一輪各界討論的意見。
比如完善監視居住制度,完善逮捕、監視居住的條件、程序和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規定,就是刑訴法大修的一個重要內容。這樣的立法導向,是值得推崇的。諸如“擬規定逮捕后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條文,在當時被媒體披露后就已經引起關注,而這種關注熱情,一直延續到本次兩會審議上。
正如王兆國介紹的,本次新草案修正案取消了“有礙偵查”一項,這樣的修正可以視為是從制度層面對紓緩民意憂慮的一種努力,也是對去年以來征求社會意見的一種積極回應。
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是刑訴法的核心價值。3月4日,人大發言人李肇星就表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總則中。而“尊重和保障人權”也體現在具體條款中,比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定非法證據排除標準;詢問錄音錄像防刑訊逼供;擬24小時內通知家屬;證人可請求保護;批捕須聽取辯方意見;把律師介入刑事案件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完善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等等,很多制度設計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
另外,刑訴法草案中“精神病人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也是一大看點。草案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這保證了在一些極端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鑒定的程序正義。政府強制醫療,則是從人道主義和公共責任層面出發的善舉。
此前,公眾比較擔憂包括刑訴法在內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的條款,無法保證法律的清晰和嚴謹。而此次修正案,針對司法實踐中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關于逮捕條件中“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規定細化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消除模糊的規定,盡量保證法律的清晰和嚴謹,不給權力留下任意為之的“后門”,以及逃避問責、處罰的借口,這樣的修法,方能大慰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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