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權進入傳統上偏重于打擊犯罪的刑訴法立法視野,標志著刑訴法1996年確立無罪推定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理念變化。
昨天提交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吸引了輿論的高度關注。如若順利通過,將意味著2004年人權入憲以來,我國部門法中第一次有了人權條款。
從談人權色變到專門的人權白皮書問世,從人權入憲到刑訴法修改中的人權條款,中國在人權領域可謂走過了一段艱辛而又充滿成就的道路。作為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進入傳統上偏重于打擊犯罪的刑訴法立法視野,其意義絕不止于對憲法原則的貫徹,而是標志著刑訴法1996年確立無罪推定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變化。
在一些人的認知中,犯罪分子似乎是沒有人權的,所以,以確保國家有效打擊犯罪為重心的刑訴法,很難想象存在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然而社會的發展讓我們逐漸懂得,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恰是有效避免公民不被無辜追訴的重要前提。這種建立在公民權利與嫌疑人甚至犯罪人權利之間的關聯,讓現代刑訴法的價值發生重大轉向,在打擊犯罪的公權與私權配置上,逐漸向公民權利傾斜。
當然,人權條款只是一種宏觀上的理念,其落地生根還須在立法細節上,用人權標準去衡量每一次的權力與權利配置,草案諸如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的規定等,進步明顯;但同時如“無法通知”家屬的情形,也很難杜絕不良執法觀念下的濫用沖動。如何在執法者頭腦中樹立正確的人權觀念,防止像無罪推定原則一樣出現部分規避的問題,同樣重要。
京華時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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