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真改革”,實際上要解決的問題是,明確規范好政府什么時候應該在場,什么時候不必插手;只有通過法治建設的推進,權力規范化運行才可能實現。
■ 社論
據廣東電視臺報道,在廣東代表團小組討論會上,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和全國人大代表鐘南山就“體制改革”問題展開了一段有趣的討論。鐘南山在發言時提到,廣東各種社會組織有3萬多個,其中大部分沒有真正發揮作用。“政府該管的和不該管的不太搞得清楚。想要調動社會組織積極性,不做體制改革,很難做到。”汪洋坦言,目前政府放權需要跳出部門利益,而遇到的最大困難是會觸及現有的法律法規,因此希望能得到更高層面的支持。
這段深入而實在的問答,真切地點出了推動改革進一步深化將面對的障礙,不僅可能來自不合理的經濟結構及附屬于這一結構下的利益格局,還可能來自政府部門本身。
應該看到,政府部門在改革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的進程,本來就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共同作用的結果。政府主導式改革與民間自發式改革共同疊加,在過去創造出了極大的改革效益,并帶來了今天的巨大變化。
政府和民間力量,都是改革的發起者和推動者。
但也要看到,由于政府部門擁有強大的資源,“公共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律化”的現象在各個管理環節都不罕見。比如,城鄉規劃作為地方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往往行政權力說了算,而違背了提請民意機關審議的程序,不少城市在開發過程中引發的爭議,其根源即在于此;又如,在價格領域,要么干涉過多,要么疏于監管,致使部門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失去應有的權衡;在社會管理上,也存在同樣問題,一個“控煙”計劃,都可能因為存在利益博弈而難以完全落地。
成熟的市場環境,一定是對政府部門利益劃定邊界的環境;健全的法治社會,一定是對政府部門利益保持警覺的社會。如果公權力總是能夠輕易找到利益空間,而不能得到“合憲性控制”,那么公眾利益就可能總是處于容易被擠占的地位,而理應推動的更深層面的改革,也可能面臨要么只是蜻蜓點水、要么夭折的風險。
確保政府部門跳出自身利益的考量,確保“真改革”,實際上要解決的問題是,明確規范好政府什么時候應該在場,什么時候不必插手。在許多市場,要不要一定搞審批制?在許多社會服務領域,能不能通過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方式,從經營者角色中脫身出來?尊重民間自發性力量及形成的秩序,只做法治環境的維護者,既可減少巨額行政成本,還可以進一步激發社會力量,從而實現多贏。
讓政府轉換角色,讓權力回到本來位置,只通過行政性的改革推進,勢必困難重重。只有通過法治建設的推進,權力規范化運行才可能實現。改革的經驗同樣適用于針對權力行為的專門法建設:既自上而下,也自下而上。地方的勇于探索,是積累實踐經驗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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