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宗立成日前表示,不應戴有色眼鏡看干部子女,“把子女送到國外去,不要考慮是不是官員,因為公民的權利都是平等的”。(3月7日《新京報》)
必須認識到,真正完整法治意義上的“權利平等”必須確保“公民權利”對“政府(官員)權力”的平衡和制約,必須建立在與相應責任的嚴格匹配和平衡基礎之上。也就是說,基于平衡和制約的法治原則,官員權利是不能混同于普通群眾的,一方面,它需要受到一般普通公民權利的廣泛平衡和制約,另一方面,同時也必須接受相應公權責任的嚴格平衡和制約。
在法治成熟國家,官員必須犧牲讓渡的一般公民權利,遠不止一個“財產隱私權”,還有其他許多權利。如官員名譽權、言論自由權。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禁止官員的經商權,其實也是基于這樣的法治原理。
就此而言,官員“把子女送出國,就要受到非議”,不僅并非“不公平”,而恰恰體現了一種法治平衡層面的真正公平。如果沒有這種“非議”,官員手中的權力何以能有效監督?比如,他是否濫用權力送子女出國?出國經費是否清白?進一步講,大量官員熱衷送子女出國,甚至讓子女成為外國人,我們如何還能放心他們對自己國家的忠誠——將國家公權力交給一群外國人的父(母)親來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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