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境內中小企業劃型進行了劃型標準的統一。同時廢止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明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有利于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
但《通知》未對中小企業劃型認定的具體操作做出明確、統一的規范。由于中小企業劃型由各商業銀行和相關部門自行認定。實踐中諸如認定更新不及時、隨意性大、成本高等問題,可能導致國家和地方相關中小企業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偏離方向、效果打折,不利于提高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業務的積極性,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融資支持。
為了進一步使標準在認定實施過程中更具可操作性和權威性,建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牽頭,實施中小企業劃型認定和標識工程。企業在每年進行工商年檢時,由各級工商局根據《標準》對工商企業是否為中小企業、屬于哪一層次的中小企業進行統一認定,并在營業執照年審資料中予以標識。同時將認定結果與商業銀行聯網共享,在企業開戶或辦理相關金融業務時,根據商業銀行申請及時將數據傳給銀行。如果條件成熟,還可將認定結果放開給其他有關單位進行查詢。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牽頭進行此項工作,一是能保證認定的權威性、唯一性,避免各家商業銀行自行認定帶來的隨意性和不準確性;二是能保證認定的及時性,企業年審信息每年定期更新,這樣中小企業的認定信息也隨之更新,避免商業銀行具體操作人員可能因為遺忘或工作疏忽導致長期不能更新;三是能降低社會成本,減少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各單位自行開發系統、劃型認定和數據維護的成本。(馬蔚華系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限于篇幅,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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