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 北京學者
村委會主任濫用權力現象存在于不少村莊,這種現象實可稱為村委會主任專權,而這種專權直接源于現有制度設計之疏漏。
村莊是最為基層的社會政治經濟共同體,這里的人們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熟識。歷史上,村莊一般采用“共和”模式治理,也即由村內德高望重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共同治理,這些人士一般包括各族長老,村內接受過較高程度教育的士紳,見多識廣的成功商人等。不同人士的權威固然有所差異,但并無顯著的地位差別,而是地位相當、進行共同治理的伙伴。碰到公共問題,大家共同審議、協商,最后形成多數意見,并付諸實施。決策過程的關鍵是尋求和達成共識。
其實,這就是一種委員會治理模式。當初設計村民自治制度,就應當順應這一歷史傳統,讓村民委員會真正地按照委員會制度運作。遺憾的是,制度設計者并未作如是想,而讓村委會按照完全不同的機制運作。
根據目前的《村委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換言之,村民從一開始就分別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他們分別帶著確定的身份組成村委會。按照行政管理學理論,委員會不同于叫做部、廳、局的行政機構。最為直觀的區別是,委員會是由一群委員擔任共同負責人的,他們是一群承擔治理之責的伙伴,其內部沒有行政級別上的區別。可能需要一個召集人也即主席,但這只是一種禮儀性職位。至于整個管理工作,是通過委員會會議的方式,由全體或者相關委員共同處理的。叫做部、廳、局的行政機關則由部長、廳長、局長負責,副部長、副廳長、副局長是他的下屬,其職責是執行他作出的行政決策。
村民委員會叫做委員會,然而,其產生方式卻決定了它并不是一個真正的委員會。因為,選舉環節就決定了,甲是主任,乙是副主任,丙丁是委員。這三類人之間已經分出了嚴格的行政等級,甲、乙、丙、丁四個人不是共同治理村莊、通過會議和審議的方式作出決策的伙伴。相反,后者必須接受甲的領導。村莊委員會就是一個一般性行政機構。
當然,這種名不副實現象不只存在于村委會。各級政府都有若干機構叫做“委員會”,比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而實際上,它們與一般叫做部、廳、局的機構之人員設置、運作機制,沒有任何區別。簡單地說,它們都是行政首長主導。
這些行政機構名不副實,倒也沒有太大負面后果,它本來就是一個行政機構,只不過由于歷史原因而有一個委員會的名義而已。但是,村委會名為委員會,而按照一般行政機構模式運作,卻造成了嚴重問題,因為,村委會是一個政治性實體,擁有治理村莊的全部權力。本來,這個權力應由委員會成員共享,但現在被集中到村委會主任一人之手,副主任、委員的權力則需要主任授予。如果主任不授予,他們就沒有權力。很自然的,副主任、委員在重大問題上幾乎沒有決策權力,他們根本無法抗衡主任。村委會主任一個人壟斷了決策權,形成村委會主任專權現象。這樣的村委會主任很容易與鄉鎮、縣政府合作,而這種合作很可能忽略乃至侵害農村的權益。這是鄉村諸多沖突的制度根源。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就是給村委會“正名”:村民委員會既然叫做委員會,就應當切實按照委員會制度運作。具體地說,從選舉環節開始,村民選舉產生若干名委員,這些委員組成村委會,其間沒有主任、副主任之分。相反,委員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所有問題均須委員會通過會議的方式共同審議,作出決策。為便于工作,當然可以設立主任,但主任由各委員按照某種規則輪流擔任,比如按照姓氏筆畫輪流,每人半年。他的職責只是召集村委會會議,主持會議,記錄委員會的決策,作為村委會的代表與各方聯絡。
這不僅合乎鄉村治理傳統,也是真正的國際慣例:國外大多數基層治理單位,比如市,都實行委員會治理模式。基本上,委員會治理就是基層治理最合適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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