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湖南株洲發布黨員干部網絡行為規范,官員擅自經微博論壇等透露工作內容將被追責,并明確把網絡行為表現納入黨員干部考核。此外,單位對黨員干部的網絡行為監管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單位有關負責人責任。(3月2日《新京報》)
聽到事兒就上網“透個風”,參加一場活動就隨手發個“博”,有想法就進論壇“灌點水”……黨政官員這些網絡行為,在湖南省株洲市今后可能面臨黨紀政紀嚴厲處分,其上司也可能因此被問責,有嚴重違紀行為的,在獎優評先中將遭“一票否決”——這就是《株洲市黨員干部網絡行為規范》給黨政官員設定的“上網底線”。
上網有風險,發帖須謹慎。客觀而言,網絡行為納入干部考核也不是什么壞事,網上網下,為官者就當有個為官者的樣子。但問題是,“未經單位授權,不得公布工作內容”等規定,與政府信息公開的上位法要求、以及透明政府的民意訴求之間,是不是有點倒行逆施的意味?正如千萬網友跟帖所憂慮的:帽子扣得那么大,官員網絡行為上的“順藤摸瓜”以后看來是更難了——當官員與網絡之間蒙上一層“遮陽布”的時候,漸成公共監督引擎的“網友曝”還有發力的抓手嗎?
回到具體規定上來,“吹風”也好、“灌水”也罷,官員的網絡行為,即便沒有地方性的“規定”,也不是無法可依:一方面,隔三差五的“跨省事件”早就警醒每個公民,網絡就是現實政治權利與義務的衍生,不存在說話不擔責的豁免權,就算你ID是一只西伯利亞的狗,職能部門也能把你揪到臺前現眼;另一方面,網絡上有網絡的游戲規則,審查與過濾的能力也越來越成熟,不存在隨便什么信息都能暢聊無阻的境地,微博或論壇,起碼也能給官員的行為把個關。再不濟,如果關涉國家機密,還有《保密法》伺候著,就算一般的違規違紀,還有諸多全國層面的規制條例監督著——何須地方部門單列出這么一款畫蛇添足?
有人說,出國玩玩就行了,不要微博顯擺,喝喝茅臺就罷了,不要去論壇發酒瘋——有了這么一個“規范”,大家都“安全”多了。這樣的條例,令人不禁聯想起2009年廣東東莞市委宣傳部起草的一份文件:規定媒體記者在當地從事采訪活動須持有當地宣傳部發放的“專用采訪證”,采訪證采取年審制度,每年年初核發新證,“對于違反規定的記者,可能被收回專用采訪證,特別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也許地方的初衷是良好的,但設“專用采訪證”和對新聞“核實把關”等規定,被普遍質疑為一種變相設置行政許可的手段,私設地方門檻、法外授權。在官民網絡良性互動成為公共生活常態的時候,地方部門出臺這么一個“謹小慎微”的“規范”,不免令公眾會有同樣的聯想:這究竟是在“規范官員網絡行為”,還是以制度的手段收起公權的“小尾巴”?眼下而言,讓官員多上網、多發言、多溝通,恐怕比閉目塞聽更利于轉型期的公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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