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不要有罪推定“官二代”)
作者:張捷 《環球財經》副總編
現在太多人都以自身好惡對“官二代”進行有罪推定。凡一出事,當事人的家長稍微擔任點行政職務,哪怕是科級,甚至更低,輿論就習慣性地往“官二代”上引,并先入為主地斷定這位“官二代”是有罪的。筆者認為,這種思維邏輯過于簡單。
民主與法制,要以啟蒙作為基礎,否則一定是多數人的暴政。無罪推定是要求你以無罪和最大的善意去推斷對方的行為,而以最大惡意進行的推斷就是有罪推定。施行法治的無罪推定是要有群眾基礎的,這個基礎不是依據群眾的好惡來判斷的雙重標準
很多人講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是在證據層面,但人的主觀愿望也是定罪的關鍵因素,就如案件源于故意還是過失,故意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故意的主觀惡性有多大等,這些也都是定罪的關鍵,對于這些的推定本身也是定罪的證據。這些證據主要依據當事人的口供是不全面的,西方支持心證,而中國沒有公開說,但事實上司法人員的內心判斷也起到很大作用。
司法的正義更在于程序的正義,也就是最大的善意推斷下仍不能排除的罪惡才是要嚴懲的罪惡,這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如果誰整天叫嚷著要西方的法治,但一到自己就以情緒化的有罪推定思維看待社會,那么將給社會帶來大量的仇視和不滿情緒。比如,最近在合肥毀容案中,所有的無罪推定都被網友們看作是兇手的代言人,那么在中國推行無罪推定的結果就是非常可怕的。對于“認定”的壞人進行有罪推定的人被視為有良知,對其無罪推定的起碼被認為沒人性,進一步就被扣上腐敗枉法的帽子,司法機關的無罪推定因此會被社會看作是枉法行為。這樣,中國的無罪推定制度如何才能建立起來?
當下的中國公眾很容易被輿論左右,以情緒代替理性,以感覺代替法理。很多案件變成中國老百姓的感情推定、微博推定。這樣的輿論干預司法,搞輿論審判,是一個法治社會需要極力杜絕的事情。國人法治思維的啟蒙任重道遠!
法治的群眾基礎是非常重要的,不僅僅是在政權層面,也是在公眾意識層面。如果老百姓的常識都是有罪推定,那么中國的法治現階段就不要拔苗助長地搞無罪推定。無罪推定是大原則,而不是當事人的小立場,對于中國的法治建設要看得更遠一些。
還需要指出的是,合肥毀容案如果以現在未恢復的殘疾為量刑標準,以后整容費用是不在其中的;如果以整好容的傷害為量刑標準,則整容費用需要賠償,但傷殘度降低、判刑減輕。政府沒有立即進行傷殘鑒定未必就是存在問題,沒有證據就認定政府辦案有貓膩,這也是一種有罪推定。▲(作者是《環球財經》副總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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