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2月27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今日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下稱《決定》)。根據表決稿,決定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全國33個試點區域內采取改革措施,突破現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部分規定。
《決定》的通過,意味著以33個試點縣區為排頭兵,新土地改革方案將在全國范圍內拉開帷幕。《決定》通過后,國務院下一步將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明確以何種改革方案取代原土地法規。
改革將試行至2017年12月31日,屆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根據改革成效決定是否修改相應法律。
表決稿與審議稿的區別
記者對比最終獲通過的表決稿和此前的送審稿,發現部分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在表決稿中得到了體現。
如多名委員指出,《決定》中“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的提法不妥,應改為國務院,原因是對各地方政府具體工作的指導統籌從行政序列上應由國務院而不是其下屬部門實行。表決稿中,該表述變為“國務院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分組審議中另一被多次提出的意見是,改革應有中期成效評估機制,并應在規定時間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以便立法機關對改革實效進行監督。還有委員提出,改革評估應規定更為具體的標準。記者看到,表決稿中加入了“(國務院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并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一句。不過,具體報告時間、評估標準等細節在表決稿中并未提及。
除前文提及的少量修改,表決稿的主要內容與送審稿相比,未做改變。
根據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2月25日的常委會會議上所做說明,《決定》是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基礎上擬定的。
《決定》中體現的新土改方案
試點之一:有前提地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
根據《決定》內容,在上述試點區域將暫時調整實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規定,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對應保障措施:只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非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范圍限定在存量用地。此外,在入市前提的管制、市場交易的監管等各方面規則也將進一步完善。
涉及修改的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試點之二:宅基地審批權下放
《決定》還將暫時調整實施宅基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對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對應保障措施:試點行政區域在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進城落戶條件,宅基地退出實行自愿有償,轉讓僅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防止城里人到農村買地建房,導致逆城市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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