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人民群眾歷來是我國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熱情高漲。司法公正也需要通過人民群眾參與來實現和推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則進一步強調要“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具有重大意義。當前,應切實采取措施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把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原則落到實處。
納入法治框架
在當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有更為廣泛的內涵。首先,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既包括公民個體參與,也包括社會參與。近年來,各種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迅速發展。在我國法治實踐中,這些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已經參與到司法領域并在其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其次,人民群眾參與司法,不僅包括普通群眾參與,也包括專家參與。人民群眾參與司法首先強調普通群眾參與,但隨著近年來大量專業領域案件涌現,越來越多專家群體參與到司法實踐中,彌補了法官職業能力不足,這也成為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一種重要形式。第三,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由參與審判擴展到參與整個訴訟活動。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參與并不局限于審判環節。以刑事訴訟為例,從偵查、起訴一直到審判、執行,都有參與的可能與空間。實際上,在這些不同的訴訟階段也都有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實踐。
強調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具有多方面積極意義。首先,有助于提升司法民主。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正是其主人翁地位的體現,也是其管理國家事務與社會事務的體現。其次,有助于促進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可以利用其自身生活經驗與常識、專業知識等來幫助司法人員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從而提高司法公正,使司法判決更易于接受。第三,有助于提高司法能力。當前,各種社會利益關系復雜,糾紛類型多樣,人民群眾參與不僅可以減少司法資源投入,降低訴訟成本,也可以彌補司法資源稀缺帶來的能力不足。第四,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要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性,還要確保人民群眾參與到司法過程中,促使人民群眾由強制信服轉變為自覺信服。
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應當遵循規范性原則。規范性原則也就是法治原則,它要求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對司法的參與必須規范有序,不能以參與司法為借口任意干預司法活動,影響案件正常審理。這其中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參與范圍法定。由法律來劃定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界限,這就需要遵循司法活動基本規律,不能違反司法基本原則。二是參與形式法定。參與司法的形式必須由法律事先加以明確,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參與情形下才能參與。三是參與程序法定。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必須按照法律事先擬定的程序進行,不能逾越法律規定,否則不僅可能破壞訴訟活動,也可能對其他公民權利造成侵害。明確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法律框架,既有助于確保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效能的發揮,也可以避免有人借助參與司法追求法律之外的其他利益。
拓寬參與渠道
就當前我國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現狀而言,完善這一制度的當務之急是以規范化為基礎,推動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各方面體制機制建設。為此,應積極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這就需要結合我國國情,采取統一規劃、逐步推進、有序參與的步驟,確保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原則落到實處。
拓寬協助型司法參與形式。這里主要是指構建多元協助型司法參與形式。例如在刑事司法過程中,通過構建社會支持體系,擴大適用非羈押性措施的前提條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構建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解決未成年人再社會化問題;在社區矯正過程中,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社會公眾在社區矯正執行中的作用;等等。
拓寬制約型司法參與形式。制約型司法參與形式以人民陪審員制度為典型。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主要是規范人民陪審員選取機制,擴大參審范圍,更好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此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還強調“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這些都可以納入制約型司法參與形式。除此之外,以刑事司法為例,還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在偵查階段可以探索構建公民信息調查員制度;對于輕微刑事案件,可改進我國刑事速裁程序,吸收更多群眾參加;探索建立重罪案件的陪審團制度;等等。當然,對于一些專業性強的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探索構建專家型審判組織。
拓寬監督型司法參與形式。人民監督員制度、見證人制度是較為典型的監督型司法參與形式。當前的改革方向主要是人民監督員將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由檢察機關從庫中隨機抽選確定。這有利于體現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外部監督屬性,加強對司法權運行的監督制約。目前我國監督型司法參與形式較為有限,未來應當有所拓展。比如,羈押巡視制度是一種有效的監督型司法參與形式,通過社會公眾參與對羈押場所的監督,可以提升羈押場所透明度,減少羈押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或不當管理,重塑社會信任。
確保參與實效
只有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具有實效性,才能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公平正義,真正樹立司法權威。應確保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發揮其應有制度功效,防止走過場。只要符合法治原則,人民群眾有權在法律范圍內獨立自主地行使這項權力,依法對司法活動表達意見或形成決定,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不允許妨礙這一權力行使。因此,應結合不同參與形式,確保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真實有效。
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具有實效性的核心是確保參與主體的獨立性,即獨立于有關司法部門。在我國,由于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制度是重要的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制度,因此要完善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和運行制度,給予他們履職保障,讓他們在司法實踐中能夠切實發揮作用。這其中需堅持以下幾條原則。
確保選任機構客觀性。由司法機關自己選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將使得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對司法機關產生依附,難以擺脫司法機關的支配與控制。因此,選任機構的客觀性是從體制上確保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獨立性進而確保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實效的關鍵。為此,應將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工作從司法機關中脫離出來,轉交給司法行政部門。
確保選任方式隨機性。選任方式的隨機性是確保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在個案上具有獨立性、代表性的重要一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在人民陪審員制度中要“完善隨機抽選方式”。選任方式的隨機性在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工作中也應同樣得到落實。此外,對于人民陪審員選任,還應做到一案一選。
確保選任對象民間性。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應具有非“官方”的身份,避免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與被監督制約對象“同質化”。這就要求不能從政府公務員等具有國家公職身份的人員中選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在“萬名干部下基層”活動中,安陽市殷都區200多名黨員干部駐村進企接地氣,切實為群眾辦實事。
再過幾天,中國共產黨就將迎來95歲生日。事實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低保等保障水平等不斷提高,中國也的確……
把實踐作為認識的目的,把社會實踐提出的重大問題作為社科理論工作者的“指揮棒”,作為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創造、永葆生機的活水源頭和檢驗研究成效的最終標準。
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為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奮斗的堅定追求,是習近平同志民生思想的凝練表達。
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兩高”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這是近11年來,最高院工作報告通過率第二、反對票最低的一次。3年前,最高法院反對票數的峰值曾達到605票,通過率75.4%。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憲法法律規定、自覺接受人民監督的重要體現,報告的起草必須緊緊圍繞人民群眾的關切和期待來展開。
回顧過去,民生改善成就喜人,讓人民更有獲得感。放眼今年,民生改善更進一步,讓人民更有信任感。誠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一中全會閉幕后同中外記者見面時所說: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
在西藏,陽光是從來不缺的,它總是把自己的光芒毫不吝嗇灑向世界屋脊的各個角落。作為一個不斷進步、不斷發展的西藏來說,更是讓“中國夢”在西藏的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活的不斷變化中展現的淋淋盡致。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務員,中央領導是人民的大勤務員。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擺正勤務員的位置,各級領導干部要牢記“黨的各級領導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務員”這個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改革要求,現就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方案如下:2.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并與人民檢察院信息共享。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8個“更加注重”,居于首位的是“更加注重滿足人民群眾需要”。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0086億元,增長9.8%;教育支出22906億元,增長4.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5913億元,增長9.8%;住房保障支出4968億元,增長10.9%。
10月24日,全省推行依法逐級走訪工作現場會在開封召開。李亞指出,各級信訪聯席會議要強化督導,把推進依法逐級走訪工作列入地方和信訪部門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標,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始終把保障改善民生放在突出位置,不斷拓寬服務民生領域,創新服務民生方式,切實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努力讓950多萬鄭州人民有更多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當前,打贏這場抗洪搶險攻堅戰,就是踐行服務群眾、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最大政治任務。
提高預測預警預防各類風險能力,主動出擊,杜微慎防,應該成為今后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進一步提升群眾安全感的必然趨勢和重要任務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是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