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信箱·我看依法治國新舉措】
讀者提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為什么要建立這項制度?如何將這項制度落到實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彼痉C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是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重要內容之一。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司法實踐中,此規定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地方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插手具體案件甚至左右案件裁判結果的情形并不鮮見,上級法院違背審級制度提前介入案件、下級法院對正在審理的案件請示匯報時有發生,輿論和民情也在一定程度干擾了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甚至形成輿論審判的亂象。這些法外因素不僅影響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也嚴重背離了程序正義,是許多冤錯案件的重要成因。
為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必須建立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阻隔機制。地方黨政權力插手司法活動,已成為法治建設的一大頑疾。正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所提出的,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應當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并通過具體制度在二者之間構建了雙重隔離機制。
具體而言,一是要減少黨政機關及領導干部對司法職權活動的影響力。當前我國的法院、檢察院系統系依行政區劃而設,人事編制、人員任免和經費設施等事務均掌握在同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手中,面對來自地方領導的壓力,缺乏抵制干預的“底氣”。為此,四中全會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等舉措。這些重大改革舉措有助于司法機關擺脫來自地方的行政鉗制,做到有勇氣、有能力獨立辦案。下一步應進一步深入改革,探索省以下法院、檢察院在人、財、物等方面對同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的獨立。
二是要強化黨政機關及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后果。四中全會除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外,還提出,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錄、通報、追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使領導干部在心中樹立司法活動不可干預的“紅線”,增加其插手具體案件辦理的顧慮。
保證公正司法,還必須改革司法系統管理體制,杜絕內部權力干涉。首先,要理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廢除提前介入、指示、報請制度,回歸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其次,探索司法人員的個體獨立,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的分離,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能夠獨立于本機關、本部門領導意志獨立辦案。在此基礎上,逐步取消院、庭長審批案件等帶有行政色彩的辦案制度。探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合理轉型,逐步減少審委會直接討論決定案件的數量,將其轉變為業務指導機構。同時,還應當建立合理的內部考核機制,防止不合理的考核標準對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變相”施壓。
保證公正司法,還應正確對待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訴求和民意。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迫切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并作出有罪甚至重罪判決。司法機關對此應當客觀、冷靜對待,堅守法律和證據裁判的底線,不因懼怕被害人家屬的纏訴纏訪而動搖獨立依法行使職權的信念,同時做好相應的“釋法說理”工作,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作者:汪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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