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快訊 《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今天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明確裸官不得擔任領導職務。擬提任領導干部的,應如實報告個人房產、投資、債務、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不按要求報告的,不予提任。
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規范權力運行,防止腐敗,建設廉潔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腐敗工作。
第三條 預防腐敗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
(二)教育、制度、監督、懲處并重;
(三)內部預防、專門預防、社會預防相結合。
第四條 預防腐敗工作以防止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濫用權力為重點,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第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本單位的預防腐敗工作。
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集體承擔本單位預防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腐敗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縣級以上監察(預防腐敗)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腐敗工作。
檢察機關、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履行預防腐敗職責。
其他機關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預防腐敗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對腐敗行為采取預防、控制等措施以及調查取證,并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向相關部門舉報、控告腐敗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章 主體與職責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履行下列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內部預防腐敗工作制度;
(二)在單位或者系統內部組織開展廉潔從業教育;
(三)完善干部人事、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金資產管理等權力集中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監督制約機制;
(四)遵守財經紀律,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五)執行信息公開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第九條 監察(預防腐敗)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預防腐敗工作規劃和重大項目工作方案;
(二)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情況,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三)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和行業預防腐敗工作,提出預防腐敗建議;
(四)結合執紀執法辦案,指導發案單位、行業建立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制度;
(五)組織協調全社會開展預防腐敗工作;
(六)組織開展預防腐敗理論研究和交流合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第十條 審計機關履行下列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一)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指導、監督相關單位開展內部審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檢察機關履行下列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一)結合執法辦案,對發案單位或者相關領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與有關部門共同開展行業性職務犯罪預防或者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宣傳、警示教育、預防咨詢和預防調查,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或者專項報告;
(三)建立職務犯罪信息庫,開展職務犯罪分析和預測預警;
(四)建立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向社會提供查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除履行本條例第八條有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一)執行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集體決策制度;
(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和監事會制度,加強對經營管理和財務等活動的監督;
(三)規范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的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定期對所監管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負責人員預防腐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書面報告監察(預防腐敗)機關。
第十三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內部監督機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實行村務公開、社區事務管理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守法經營、誠信經營。
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開展活動,誠信自律。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完善行業成員廉潔信用制度,維護行業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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