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廣闊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布,該司法解釋已于10月10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司法解釋一發布,就引發了社會各界尤其是全國億萬網友們的強烈關注。不少人把目光聚焦在了我們俗稱的“人肉搜索”上面,也就是《規定》中的“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信息。網友和公眾之所以對有關“人肉搜索”內容最為關注,原因也很簡單。一方面,“人肉搜索”引發的爭議以及社會負面影響越來越大,到了讓人無法忽視的程度;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監督權力運行、打擊官員腐敗方面發揮過一定作用,網友擔心被禁止以后,公眾將就此失去這一反腐“利器”。
而最高法此次出臺的《規定》其實充分滿足了兩個方面的需求,也就是最大程度遏制和降低“人肉搜索”對公民個人隱私和權益造成侵害的同時,并沒有妨礙公民通過網絡搜索和曝光來實現權力監督、反腐倡廉的訴求,給正常的網絡監督預留了充分的空間。具體到《規定》中,在明確禁止對公民個人隱私進行“人肉搜索”和曝光的同時,還專門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的、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公開的、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和其他已合法公開或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等情形。
尤其是“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的規定,等于是對公民通過網絡搜索和曝光來監督政府和官員的行為予以了“法律免責”。比如,一個公民發現某位政府公職人員所居住的豪宅、所駕駛的豪車等個人財產明顯超過了其正常收入,那么他就可以通過一定程度的搜索和曝光來履行知情權和監督權,這完全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而和個人恩怨無關,那么就不應該被判定為違法和侵權。
反過來說,如果某人僅僅是因為與他人有過節,就通過“人肉搜索”曝光其個人信息,比如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等,給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莫大困擾,甚至由此引發了當事人自殘、自殺等悲劇,根據最新《規定》,這顯然就是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類似的事情在現實中已經多次發生,也說明出臺《規定》的迫切性。
說到底,最高法的《規定》等于是給當前司空見慣的“人肉搜索”套上了法律韁繩,從法律層面上對這種行為進行了約束,進行了規范,保護了其積極的一面,同時摒棄了其消極甚至有害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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