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邪教組織,鼓動他人逃避現實,消極處世,為邪教組織斂財,干擾和抗拒法律法規,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近日,榆林市榆陽區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亞芬有期徒刑4年6個月,高蓉蓉、郝桂梅、王治升3人有期徒刑各3年6個月。
“全能神”在榆林設33個教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起,邪教“全能神”在榆林市開始傳播,并且有嚴密的組織體系?!叭苌瘛痹谟芰值墓ぷ饔纱枴坝芰中^”的組織帶領并負責,組織由帶領、配搭、講道工人組成,下設“一線”、“二線”福音隊、事務組、澆和灌組、教會?!坝芰中^”共設33個教會,劃為五個片區。被告人高蓉蓉等人經他人傳播,從2006年以來開始信仰邪教“全能神”,被告人王亞芬擔任該組織在“榆林小區”的帶領、事務成員、教會帶領等職務、職責,積極參加、組織管理他人參加邪教組織的非法活動,通過散發邪教書刊、光盤、宣傳單的形式,發展成員,壯大力量,秘密集會,散步謠言,蠱惑人心,鼓動他人尋求極樂和逃避現實,消極處世,為邪教組織斂財,干擾和抗拒法律法規的實施。該組織參與人數較多,范圍較廣,社會影響較壞。2013年5月10日、23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在4被告人家中共計查獲傳播邪教書籍218本、宣傳單163份、小冊子270本、光盤239張、存儲卡15個及其他學習傳播邪教的電腦、打印機等物。
被告人法庭上為自己開脫
在法庭上,被告人高蓉蓉辯稱,她是被一名陌生男子發展為“全能神”教會成員的,但她并未發展成員,只是受該男子委托保管一些“全能神”的書籍、讀卡器、儲存卡。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高蓉蓉等人對各自參加邪教組織,并在組織中具體負責并積極參與組織管理他人參加邪教“全能神”的非法活動有清楚明確的供述,且與證人證言以及扣押、搜查筆錄等證據互相印證一致,法院據此認定,高蓉蓉等人的犯罪事實成立,對其辯解未予采納。
榆陽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亞芬、高蓉蓉等4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法律秩序,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王亞芬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對較大,遂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據悉,以此罪名定罪的案件在榆陽區尚屬首例。
據介紹,此次獲刑的4人,除了高蓉蓉外,其他人年齡均在40歲以上。華商報記者昨日了解到,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高蓉蓉、王亞芬、郝桂梅不服,上訴至榆林中院,二審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祁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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