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爛尾樓大火案一審宣判 3人被判刑責
昨日下午,廣州越秀法院對“12·15建業大廈火災”案中的三名大廈管理方人員一審宣判。大廈實際控制人黎容橋被判消防責任事故罪,同時其有向三名公職人員行賄13萬元的情節,也被判行賄罪,兩罪并罰獲刑7年;其兒子、大廈管理者黎錦洪因消防責任事故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大廈電工金自廉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前兩人都認為量刑過重,當庭表示要上訴,金自廉則要考慮是否上訴。
目前,6名被捕公職人員的案件尚未進行審理,將擇期在其它區法院審理。
去年12月15日,廣州起義路217-231號的建業大廈發生大火,這棟25層的爛尾樓從當日晚上6時左右開始起火,由于樓內多是堆放成品鞋等物品的倉庫,大火燒了一通宵,直至次日早上6時左右才基本被撲滅。
該案于4月29日在越秀法院進行一審,昨日繼續一審后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60歲的被告人黎容橋是建業大廈的實際控制人,也是大廈管理方廣州市信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和廣州信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其兒子黎錦洪幫其一起管理公司和大廈。公司在大廈沒有經過消防部門驗收的情況下,依然擅自對外出租。
庭上黎錦洪辯稱,平時消防部門經常有人來檢查,但都沒有說存在什么問題,也沒有通知有什么地方需要整改。但法院認定,2010年11月,越秀公安分局曾在一次消防監督檢查中責令黎容橋的公司停止使用建業大廈,并處罰款。2011年1月4日,已經過了責令期限,但黎容橋和黎錦洪等人仍沒有執行處罰決定,警方遂對出租出去的倉庫進行查封,強制停止使用大廈。
同年7月,建業大廈還是沒有通過消防驗收,黎容橋等人以政府支持其盤活復建建業大廈需籌集資金等為由,以公司的名義繼續出租建業大廈。
直至事發,建業大廈的消防都是不過關的。其實,建業大廈本是有消防設施的,但黎容橋父子一直沒給建業大廈辦理市政永久用電手續,長時間使用臨時電源,致使整棟大廈安裝的建筑消防設施無法正常運轉,在起火時猶如擺設。
電工責任
計算錯誤加省錢 電源短路致火災
金自廉昨日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建業大廈起火的直接原因是電源線短路,而金自廉那時正是大廈的電工。
在火災發生的當月,金自廉改造大廈的電路,由于計算錯誤,將2條6平方電源線接駁到一條16平方的電源線上,接駁處位于租戶鄧志均的倉庫內。而火災發生后,公安消防部門認定,起火點正是該倉庫,起火原因是電源線短路引燃可燃物。
金自廉曾表示,之所以違規操作,一是自己計算失誤,二是老板經常讓他們省錢。其稱在大廈工作的幾個月時間內,發現水電、消防存在諸多問題,報警系統沒有通,滅火系統只有一池水,大廈用的是臨時用電,電線很多裸露在外。
檢察機關認為金自廉的行為本質上是因過失導致火災,符合失火罪的犯罪構成。法院一審判決中改變了罪名,認為應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法官解釋,金自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作業類別為電工作業,準操項目包括高壓運行、進網作業、維修安裝,其身份為專業電工的特殊主體,而失火罪對犯罪主體并無要求,一般主體即可構成失火罪,故被告人金自廉在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應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決中,金自廉被判有期徒刑3年。
(記者 張釗 實習生 戴曉詩 通訊員 張婧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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