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發布許云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等四起典型案例,指出法院審案要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從幾年前的“彭宇案”到這次最高法發布的許云鶴案、吳俊東案,這些案件在審理期間乃至判決作出后,社會輿論都給予了較大的關注,由于一些媒體的負面評價,案件的審理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沒有得到輿論的理解和支持。為什么會發生這種現象?最高法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分析:
李明義:這些案件要么認定事實存在一定的困難,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監控錄像等直接證據,需要結合全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推理,像這次公布的天津的許云鶴案;要么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難,例如成都的曾明清案,在多輛機動車共同造成同一侵權損害后果的情況下,各個機動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這種責任基礎是什么?法院判斷產生難度。
南京彭宇案、天津許云鶴案、浙江金華吳俊東案等,被告均宣稱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誣陷,引起了社會輿論的關注。對此,李明義強調:
李明義: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最高法認為,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要在法定情形下進行調查取證,進一步查清事實;對現有證據綜合判斷,通過證據評價,形成內心確信,得出在證據基礎上的事實判斷。
李明義:無論如何,都要結合既有證據來考慮日常生活經驗,不宜先入為主。在裁判過程中要注意與社會的善良風俗結合起來,要鼓勵、引導、發揚社會主義道德,要弘揚公序良俗。因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不僅有定紛止爭的作用,更有教育引導的作用。
如果法官對于案件事實仍然無法形成內心確信、案件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就應當依據證明責任規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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