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國商務部長在“兩會”期間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中國在利比亞的經濟損失涉及100多億美元的工程項目,商務部在今年2月4日組織了工作組到利比亞考察當地的具體情況。然而,中國公司何時能重返利比亞?這100多億美元的工程項目里,中方究竟損失了多少?哪些可以獲得補償或者賠償?這些問題仍不確定。
在利比亞亂局中,對于聯合國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來說,中國損失較為慘重。法國和英國曾經積極幫助反對派推翻卡扎菲政權,現在反對派掌權當然要“投桃報李”。美國自“洛克比空難”之后就對卡扎菲政權實施嚴厲的經濟制裁,所以美國經濟與利比亞的聯系并不密切,談不上有什么經濟損失。俄羅斯雖然在利比亞損失了戰略利益,但作為能源出口國卻受益于能源價格上漲。盡管如此,俄羅斯仍然后悔沒有在安理會對利比亞動武的第1973號(2011)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中國和俄羅斯一樣,對第1973號決議投的是棄權票。然而,中國的損失是硬性的,現在還不清楚能挽回多少。
缺乏法律救濟途徑
面對如此巨額的損失,更為緊迫的是,中國企業缺乏挽回損失和尋求救濟的工具。這100多億美元的工程項目如果不是中國投資或全部中國投資,那就是萬幸,因為中國和利比亞之間根本不存在雙邊投資保護協議。
除此之外,中國只能在國際貿易的范疇里尋求解決的辦法。國際貿易,不管是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都以合同為前提。然而,各國的合同法中一般都會包括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的例外規則。在這兩種情形下不履行合同約定不能認定為違約。而利比亞的情勢完全符合這種情況。因此,承建項目的中國公司即使有完備的合同也無法向當地法院主張權利。不僅如此,就是對這些工程項目進行保險的公司,中國公司也無法主張這種權利。不幸的是,在許多情況下,中國自己的國有保險公司對這些項目進行了保險。所以,損失一旦坐實就要百分之百地由中國承擔。如此看來,情況十分不樂觀。
中國企業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即依靠中國政府去和利比亞現任政府談判。但是,中國是聯合國五常中最后一個承認利比亞“過渡委員會”的國家,即使利比亞“過渡委”像其所承諾的那樣遵守雙方此前簽署的各項條約和協議,一般情況下,這些條約和協議并不包括具體的工程合作項目協議。
前車之鑒穩妥防范
對于中國的企業來說,從利比亞的經驗中吸取的教訓就是要具備風險管理的意識,建立風險管理分級制度,針對不同的風險級別采取不同的風險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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