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導演海外育有私生子”,“××明星黑幕大爆料”,“人肉××討回公道”……這類帖子長期霸占網站熱門搜索排行榜,網民看著熱鬧,網站數著鈔票,大家屢見不鮮。其中,對當事人隱私的惡意消費甚至抹黑歪曲,似已成為家常便飯。而一些深諳網民心理的推手們更是借助水軍,通過炮制一個又一個“社會熱點”,吸引大眾的眼球,操控網絡輿論以達到個人目的,或惡意打擊競爭對手,或攫取巨額利潤,甚至一系列流程已形成了分工明確、熟練高效的產業鏈條。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正是針對日益泛濫的網絡信息侵權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范。
“人肉”曝光個人隱私被禁止。根據《規定》內容,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這就明確了個人信息權力及其范圍,不僅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隱私,也有助于為推動個人信息權利立法進行探索。而且,該解釋針對現實中維權成本高、侵權人違法成本過低的情況也做出了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網絡水軍大肆傳播謠言的行為,要承擔連帶責任。《規定》表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也不再可以認為“事不關己”。《規定》明確,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借助微博、微信等平臺的迅猛發展,自媒體、網絡大V群體日益壯大,在傳播范圍、傳播速度、影響力等方面不斷趕超傳統媒體。這次司法解釋,對于二次轉載的信息也做出了規范。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需要明確的是,約束“人肉”、打擊謠言并非遏制網絡自由。只有在法治軌道上,自由才能得以馳騁。對良莠不齊肆意泛濫的信息進行約束,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們使用網絡的自由和安全。打擊違法行為與保護網絡自由,兩者并非“黑與白”的對立,恰恰是相輔相成的和諧統一。(中國經濟網 上官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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