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軍從烏魯木齊市委政法委(綜治辦)了解到,為進一步完善烏魯木齊市維護社會穩定責任查究機制,強化責任意識, 烏魯木齊市市委、市政府近日出臺了《烏魯木齊市轄區所有單位落實維穩措施責任查究辦法》和《烏魯木齊市各類維穩安保人員責任落實獎懲辦法》(以下簡稱《兩辦》),9月1日起實施。
《兩辦》規定,經市、區(縣)兩級維穩督查組發現,因領導不重視,沒有按要求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項維穩措施的,不履行維護穩定責任的單位,由市、區(縣)兩級督查組和市、區(縣)兩級綜治辦對其提出整改意見,通報批評,并依照《烏魯木齊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因維穩安保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重大案件或惡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單位,由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予以一票否決,并依法依紀追究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提出整改意見不整改的單位,通過媒體曝光,并依照《烏魯木齊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處以三千元的罰款,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三百元的罰款。
為進一步強化各類維穩安保人員落實責任,《兩辦》還規定,對在值班值勤期間,認真履行維穩工作職責、表現突出、發現隱患的安保人員,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維穩工作職責的安保人員,進行問責,針對在值班值勤期間,不按要求攜帶安全防護設施和器械的;未落實崗位職責要求,出現脫崗、睡崗、聊天、玩手機等現象,除對當事人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外,還要對當事人處以三百元罰款。對因安保人員脫崗、在崗不履職,導致引發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犯罪、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穩定案(事)件的,對直接責任人領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處理。 (記者 趙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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