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質監局”)稽查總隊原總隊長張凱因犯受賄罪,被該省靈璧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一審宣判后,張凱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今年57歲的張凱于1999年8月轉業安置到安徽省宣城市質監局任副局長,2001年12月任該省黃山市質監局局長,2006年2月任宣城市質監局局長,2007年5月任安徽省質監局稽查總隊總隊長至案發。2013年5月29日,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宿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犯罪對張凱立案偵查。此案偵結后,交由宿州市靈璧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今年4月15日,靈璧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據檢察機關指控,自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凱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執法檢查中得到照顧,非法收受郎溪縣鴻泰鋼鐵有限公司等20家企業的負責人賄賂人民幣267.1萬元、購物卡5.5萬元,其中部分受賄屬于索賄。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理中,張凱對檢察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罪名無異議,對部分受賄事實及定性進行了辯解。張凱的辯護人也提出了類似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對檢察機關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確認,認為張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其中被告人張凱所收受的69萬元系索賄,具有從重處罰情節。鑒于張凱歸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外,還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且退繳部分贓款,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記者 吳貽伙 通訊員 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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