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菲律賓將中菲南海爭議提交國際仲裁;2014年3月30日,菲律賓向仲裁庭提交了所謂“訴狀”。這種單方面提起并強推仲裁的錯誤做法,受到國際法和國際問題專家一致批評。本報記者采訪的專家紛紛表示,中方對此堅持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有著充分的國際法依據。菲方應充分認識到南海問題的復雜性和敏感性,盡快回到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端的正確軌道上來,不要給兩國關系帶來進一步損害。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賈宇對本報記者表示,無論如何包裝,菲律賓所提仲裁都與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緊密相關,無法改變事情本質。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包括馬歡島、費信島、中業島、南鑰島、北子島、西月島、雙黃沙洲和司令礁。菲方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是中菲南海爭端的根源。早在2006年,中國政府就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了書面聲明,明確表示對涉及領土主權、海洋劃界和軍事活動等爭端,不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而菲方當前提出的仲裁事項實質上是兩國南海部分島礁主權爭端及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劃界問題。
賈宇強調,從維護中菲雙邊關系和地區和平穩定的大局出發,中國一貫主張通過雙邊談判,解決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主張依據國際法,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協商處理領土和海洋權益爭端。無論是《聯合國憲章》,還是《公約》,都認同各國的自主安排,鼓勵國家之間爭端應先由當事國協議解決。菲律賓對中國的善意和克制視而不見,得寸進尺,惡人先告狀,將爭端喬裝改扮,利用《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企圖將中國拖入國際仲裁。這是對中國主權的漠視和挑釁。
中國南海研究院院長吳士存說,菲律賓提起仲裁程序的行為是對法律程序的濫用。《公約》明確規定了仲裁程序啟動的前提條件是遵循一項基本的國際法原則,即“國家同意原則”。國家對接受仲裁的同意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國家可以根據《公約》授權,對特定領域的爭端作出不接受仲裁的保留。2006年我國依據《公約》的這一授權作出聲明,對于涉及領土主權、海洋劃界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菲律賓無視我國的聲明,將那些涉及島礁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的爭端提交給仲裁庭進行裁決,從而使得仲裁程序一開始就不具有合法性。二是國家可以通過事前協議主動排除國際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式。2002年,包括中國和菲律賓在內的各方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已承諾用談判方式解決有關南海爭議,且這一宣言已經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內的任何其他程序的適用。由此可見,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并未滿足《公約》的相關規定,由任何第三方就此裁決,都是違背《公約》、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新軍副教授指出,從法律程序上看,菲方舉動在一般國際法和《公約》的爭端解決程序適用上存在明顯錯誤。首先,島嶼主權問題和《公約》解釋適用無關,締約國不應在《公約》程序中提交。其次,《公約》第298條賦予締約國權利,可以通過聲明將海洋劃界等爭端排除出《公約》下的司法程序。依據《公約》的上述規定,中國政府已于2006年做出了排除該類爭端的聲明。在此情況下,作為《公約》締約國,菲律賓應當受到該條款的約束,不能單方提交。菲律賓的訴訟之舉意在對南海爭端的本質進行歪曲、包裝,進而在國際舞臺騙取同情分。然而,從現實角度來看,只有心平氣和的雙邊談判和協商才是解決相關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議的有效方式,無謂的挑釁之舉只會增加解決問題的難度。
清華大學教授賈兵兵稱,在國際司法或仲裁程序中,司法或仲裁機構需要考慮案件的可受理性。菲方的仲裁請求就面臨著這類因素的困擾?!豆s》第281條第1款規定,爭端雙方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雙方間的協議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強制仲裁程序。此次菲方提起的仲裁請求顯然不符合上述條件,因而仲裁庭不具管轄權。首先,本案中存在中菲雙方之間的“協議”,其內容是:涉及南海中領土主權和海域管轄權的爭端,雙方使用協商和談判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協議的主要證據是,2002年中國與東盟十國所簽訂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第4條;2004年中菲兩國元首發表的《聯合新聞公報》和2011年兩國元首《聯合聲明》。其次,與菲方說法相左,中菲雙方就菲所提仲裁訴求事項的談判從未開始,中方其間幾次邀請菲方就海上問題建立磋商機制都遭到對方漠視。在這里,菲律賓玩弄了偷梁換柱的伎倆。最后,《宣言》第4條沒有任何允許爭端各方接受其他解決方法的明示或暗示,實際上排除了其他解決方法存在的可能。綜合上述因素來看,“菲方訴求”無法滿足第281條第1款的規定,因而仲裁庭無法在本案中行使管轄權。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所長曲星指出,菲律賓清楚地知道,所謂的仲裁結果不一定對其自身有利,也不可能對中國產生任何效力,更不可能導致海上實際控制的現狀發生任何有利于菲方的變化,但菲律賓堅持要提交仲裁,無非是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盤算:一是為了影響國際輿論,企圖爭取國際社會向中國施壓;二是為了轉移國內民眾視線,掩蓋自己在黃巖島輕率挑釁招致極大失敗的尷尬處境;三是企圖通過提起仲裁,挑起并炒熱南海爭端,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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