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昆明12月 24日電記者從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范天貴、施偉涉嫌強奸、故意傷害案經依法審理后予以改判,于2013年12月24日下午3點在會澤縣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范天貴有期徒刑6年;宣告施偉無罪。同時判令范天貴賠償受害人甘某某經濟損失4.5萬元。
根據曲靖市檢察院的指控:2005年10月1日,范天貴和施偉將甘某某挾持至山上欲強奸,因甘某某反抗,兩人便將其按倒在地持刀威脅并用石頭打擊其頭部,兩人先后強奸了甘某某并致其重傷后逃離現場。2006年9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范天貴、施偉因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18年。范天貴、施偉不服上訴,2006年12月,云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這起被云南省高院二審認為 “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的案件,在施偉代理人、云南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邱云看來卻存在明顯漏洞。他發現,整個案件是以施偉事后的供述來倒推證據的:如事發當天報案理由是甘某某失蹤,但警方卻在找到甘某某的一個小時前就將案件立為強奸案;范天貴首先供述一人作案,直到8天后的10月9日才首次供認施偉跟自己一起作案,而在5天前的犯罪現場指認筆錄中就已經指認了當時施偉在現場等,“還沒找到人就知道她被強奸了?明顯不符合邏輯”。此外,受害人甘某某的前四次供述只涉及范天貴一人;范天貴與施偉有矛盾眾所周知,怎么可能一起強奸傷人……
但施偉最終卻在口供中承認自己參與了犯罪—從他的幾份申訴書中也許可以找到原因:“連續幾天幾夜不給吃、喝,不能睡覺”;“直到按他們的要求承認所有的東西并制成口供”。更蹊蹺的是,原本有10多個證人證明施偉當天不在現場,但后來卻一起改口。多年后該案再審時,有證人當庭講述:是警察找到自己稱 “施偉自己都認了,你們不要再包庇他”,自己害怕了,后來才改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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