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這突出了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并且從頂層設計的高度提出了明確的改革方向和具體要求,對于我們深化政治體制改革,著力規范權力行使,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意義重大。
一、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正確行使權力,讓權力更好地為人民服務,歷來是我們黨高度重視的大問題。我們黨的領袖和黨的文獻,都對權力制約和監督有許多重要論述和明確規定。
早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同志在《為人民服務》一文中就指出:“因為我們是為人民服務的,所以,我們如果有缺點,就不怕別人批評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誰向我們指出都行。”1945年,毛澤東在回答黃炎培提出的歷史周期律問題時就提出:只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20世紀50年代,鄧小平同志闡述了“黨要受監督,黨員要受監督”的重要性,特別強調:“如果我們不受監督,不注意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脫離群眾,犯大錯誤。”1995年,江澤民同志明確指出:“在我們黨內,決不允許存在超越于黨組織和黨的紀律之上、不接受監督的特殊人物。”2011年,胡錦濤同志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大會上,把“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保證黨和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2012年12月,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2013年1月,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總書記還指出:“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會影響到領導干部的舒適度。問題是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都是黨和人民賦予的,領導干部使用權力,使用得對不對,使用得好不好,當然要接受黨和人民監督。不想接受監督的人,不能自覺接受監督的人,覺得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備當領導干部的起碼素質。”總書記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必須明白,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對干部的監督,是對干部的愛護。放棄了這方面責任,就是對黨和人民、對干部的極大不負責任。”2013年4月,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我們的先人們早就認識到,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約和監督權力。我國古代很早就有監察、御史、彈劾、諫官等方面的制度。這些制度有不少在歷代反腐倡廉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我們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具有借鑒意義。”總書記的所有這些重要論述,都深刻表明了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的重要文獻也都對正確行使權力作出了明確規定。黨章總綱提出:“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在黨章條文中指出:“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等等。1956年,黨的八大對權力制約和監督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如加強黨對于國家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對中央一級政府機關的監督,加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地方各級政府機關的監督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國家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健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制度也逐步得到恢復和完善。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是我們黨第一次對“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進行全面闡釋。2003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所有共產黨員都要自覺接受黨內監督。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黨的十八大報告又明確要求:“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就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要求更加明確。
二、我國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既有獨特優勢又存在不少問題
我國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由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所決定,具有立足于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著眼于長遠發展、決策效率高、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的獨特優勢,總體上符合我國國情,能夠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推進,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深入發展,隨著黨和國家各項領導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日益完備,我們黨和國家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也日益健全和成熟,能夠比較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但要看到,在一些具體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相適應、不夠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權力配置和結構不盡科學,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之間有的沒有形成相互制約。如有的部門和崗位權力過大,一個處幾個人就有管著幾千萬元、幾億元甚至數十億元資金的權力,并且隨意性比較大。二是權力往往過分集中于主要領導干部手中,少數主要領導干部凌駕于組織之上,搞“一言堂”。三是權力邊界不清晰。有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存在“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現象。有的部門之間職責交叉,有好處就搶,有責任就推。有的領導干部什么事都管,什么權力都敢用,隨意插手工程建設、人事招聘甚至司法審判,為自己或親屬謀取私利。四是權力缺乏法制約束。有的權力不是依法設立,或者不是依法行使,有的領導干部常常因為程序違法而使工作陷于被動。五是權力運行過程不夠公開透明,暗箱操作和“潛規則”問題突出。六是對權力的監督不夠有力,各種監督的合力不強。黨內監督制度特別是黨的紀律檢查體制還不夠完善,其監督的權威性和實效性有待于進一步增強。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還不完善,人民群眾參與決策和監督的渠道有待于進一步拓寬。七是制度不夠健全,障礙和漏洞較多,存在“牛欄關貓”現象,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以上這些問題的存在,使權力沒有受到有力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以致腐敗現象時有發生。
黨的十八大以來,新一屆黨中央、中央紀委對制約和監督權力進行了新的探索,明確了一些新思路,采取了一些新舉措。比如,制定實施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著力掃除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特別是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形成強大的示范效應;深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取消和下放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對防治腐敗作出新的戰略部署;大力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嚴肅政治紀律,保證政令暢通,其中包括嚴肅組織人事紀律,順利完成人大、政府、政協等換屆選舉工作;改進巡視工作方式方法,增強巡視監督實效性,以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加大辦案工作力度,著力排查案件線索,既打“老虎”又打“蒼蠅”;強化和規范網絡輿論監督,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反腐倡廉渠道;等等。這些重要舉措,形成了對權力的有效規范、約束和監督,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也贏得了人民群眾的肯定。
但是,進一步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是一個涉及面廣的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要與深化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體制改革相適應、相促進,努力開創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黨情民情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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