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遺產稅已引起公眾高度關注。近日,幾大門戶網站開辟了專題進行“你同意征收遺產稅嗎”的討論。
事實上,目前已有百余個國家征收遺產稅。而早在2004年9月,中國財政部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該條例在2010年又進行了修訂。大意為: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予財產;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依法歸國家所有,免納遺產稅。
筆者認為,征收遺產稅有一定的必要性。它有利于利益的再分配和社會公平的實現;是完善稅制,防止偷逃稅收,彌補稅制不足的需要。一方面運用稅收的調節功能,鼓勵納稅人積極為社會多作貢獻;另一方面向納稅人征收遺產稅,可以防止遺產在死者生前發生轉移逃稅,對于調節收入分配,完善稅收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問題的關鍵是,遺產稅應何日征收?起征點和稅率是多少?
其一,應在多數公眾認可的前提和基礎上開征遺產稅。
遺產稅直接牽涉公民個人利益,既涉及經濟,也涉及政治,非常敏感,如何征收直接關乎人心所向和社會穩定。因此,開征前,征收方案應設計好制度措施,確保將此稅用于民生,且務必得到多數公眾、特別是低收入階層的基本認可,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消解分歧、凝聚共識。同時,要以有效措施堵住富豪向國外轉移資產。否則,寧可暫不推出遺產稅。
其二,應根據地區差異彈性規劃。
目前,我國尚未實行統一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稅務機關只掌握公民的工資收入狀況,而很難準確掌握公民的其它財產狀況,對遺產稅的開征產生很大阻力。同時,遺產稅的起征點及稅率高低等核心要素,應根據各地區實際差異化摸清底細,彈性規劃,具備可行性,并避免重復征收。
其三,起征點和稅率是關鍵。
遺產稅雖已被很多國家所采用。但爭議也始終伴隨著這一稅種的前世今生,近年來更是有加拿大等國家相繼停征遺產稅。我國的香港地區,也于2006年取消遺產稅。原因之一,正是當時的遺產稅很大部分征到了中產階級以下者的頭上,背離了“劫富濟貧”的初衷。此外,減稅也是國家或地區吸引資金或人才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見,遺產稅的起征點和稅率是關鍵。起征點顯然不應該偏低,中等及以下家庭的遺產贈與不應在課稅之列,放在富豪的下延比較合適。當然,富豪財產標準應予量化。稅率不宜過高,否則容易“泡湯”。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