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合肥7月15日電 安徽近日出臺本省《關于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允許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創業”的相關規定在網絡上引發質疑。安徽省人社廳15日回應,允許離崗“下海創業”的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針對公務員的政策是“允許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未突破《公務員法》規定。
今年7月初,安徽省人社廳出臺《關于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7條“允許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和第8條“允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引起廣泛關注。
對此,安徽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安徽本次政策系被一些媒體“誤讀”。“針對公務員的政策是‘允許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允許‘離崗創業’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他解釋,這是兩條相互獨立的政策,并不存在允許公務員“帶編下海”,以后還能重回崗位的規定。
據其介紹,安徽“允許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的政策依據是《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工作年限滿三十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而對于如何防止公務員“下海”后以權謀私,安徽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此外,中央于2010年出臺的《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規定,公務員不得在離職或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后創業,仍然受這些法規約束。”
安徽此次出臺的政策中,對符合條件、經過審批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業,允許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攜帶科技創新成果創辦民營企業的,允許6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期間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
安徽省人社廳介紹,本次政策出臺的初衷是為了支持和服務全省民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在現有法規政策的框架內,鼓勵符合條件、具有創業愿望的公職人員,積極投身市場經濟主戰場到民營企業創業,發揮人才優勢,激發創新活力。”
但是,即便如此,安徽此次出臺的人事政策仍引發了公眾有關“權力尋租”的擔憂。因為一部分事業單位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如何防范該類單位人員在離崗創業過程中的權力尋租和廉政風險,需要進一步的配套政策支持。
國家行政學院決策咨詢部副主任丁元竹認為,安徽鼓勵公職人員下海創業,對于精簡機構和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是一次有益的嘗試和探索,但是為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留有“后路”,很難培養出真正適合市場經濟的冒險精神和創新精神,在可操作性上也有待加強。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鼓勵公職人員下海經商,作為一種刺激民營經濟和精簡行政結構的做法是可行的,我國很多地方在機構改革中都曾嘗試過類似的“收買”政策。
“但‘收買’政策在實施的過程中可能遭遇這樣的尷尬:承擔風險能力較差的普通工作人員或庸才不敢下海,有一定人脈資源和實力的領導或能人不愿意下海。同時這種做法應該只是特殊時期對于特殊人才的政策,在短期內可以產生刺激性作用,但是不能成為一種常態,否則可能會引起其他社會群體的不滿。”汪玉凱說。(記者徐海濤、楊丁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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