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28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6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4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12項。
國家發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 注 |
1 | 企業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企業投資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3 | 企業投資紙漿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4 | 企業投資日產300噸及以上聚酯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5 | 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6 | 企業投資年產100萬噸及以上新油田開發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7 | 企業投資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8 | 企業投資冷軋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9 | 企業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0 | 企業投資醫學城、大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1 | 企業投資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及對二甲苯(PX)改擴建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2 | 企業投資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3 | 企業投資F1賽車場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4 |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15 | 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
16 | 企業投資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17 | 企業投資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18 | 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
19 | 企業投資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列入國家規劃的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
20 | 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21 | 企業投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22 | 企業投資非跨境、跨省(區、市)的油氣輸送管網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23 | 企業投資除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外的其他礦山開發項目(不含煤礦、鈾礦)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24 | 企業投資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25 | 企業投資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26 | 企業投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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