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僅授權環保聯合會提公益訴訟
2010年7月,福建上杭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池。今年6月,紫金山金銅礦污染案被最高法作為典型案例加以通報。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污擬“按日計罰”
環保公益訴訟須由環保聯合會提起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昨日在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繼續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等。同時,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12部法律,促進行政機關“簡政放權”。
新京報訊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經過10個月的研究,草案又有較大修改。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授權中華環保聯合會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保聯合會等對環保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將跨行政區域統一防治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曾于去年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隨后,全國人大法律委、環資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機構又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征集各方意見。根據黨的十八大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又對一審草案作出進一步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張鳴起表示,目前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規有90多部,環境保護法的定位是環境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
張鳴起介紹,新草案規定建立環境信息共享、聯合防治協調機制、環境經濟激勵、生態補償等機制。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
偽造監測數據將被撤職
草案規定,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依法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焦點解讀
公益訴訟 環保聯合會決定是否訴訟
【草案規定】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 明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被視為草案這次修改的一個亮點。
最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作出規定,對環境污染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次環保法修改,將“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明確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
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上述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了解到,個人獲取環境污染線索,需要提交環保聯合會,由其來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據統計,我國現在登記的環保組織有六七千家。相關部門表示,環境公益訴訟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在初期原告訴訟資格如放得過寬,擔心出現濫訴,目前訴訟主體設為環保聯合會或地方環保聯合會比較穩妥。
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認為,法律指明某個組織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個樣板,為未來類似性質的公益團體給出方向。
違法處罰 違法排污可按日連續處罰
【草案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解讀】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污染者罰到頂就是100萬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此次提請審議的二審稿規定,加大了處罰力度。
同時增加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注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可以處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表示,企業違法成本過低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現在尚未全面推行排污費和環境稅,企業排污成本低;二是企業如對百姓的財產和人身造成影響,就需進行賠償,但目前法律落實并不好;三是企業在污染環境后,行政處罰過低。“按日計罰”可以提高企業的處罰力度。
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所長王毅表示,目前草案只是作為綜合法作出了“按日計罰”等原則性規定,但具體到污染事件上,單項法中也需要對其進行規定,細化才能真正落實。
環保地位 環境保護基本國策首次入法
【草案規定】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第一次被寫入了環保法修正案草案。
【解讀】 我國1979年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1989年正式實施。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實是,環境形勢嚴峻且壓力繼續加大:1/4的國土遭遇霧霾籠罩、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億畝耕地受重金屬污染……林強委員說,二三十年來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環境保護領域出現了很多新的情況,也積累了一些新經驗,有必要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
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張鳴起表示,草案確立了保護環境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理念,規定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事業單位應當減少污染,承擔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責任;公民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
王毅委員說:“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環保國策,意義重大,代表了未來文明發展的方向。”
“更重要的是要把環保化作一種實踐行動。”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說,從世界范圍經驗看,環境保護的地位都是優先的。
草案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信息公開 未進行環評不得開工建設
【草案規定】 草案專設“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一章,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
【解讀】 張鳴起介紹,修正案草案一審后,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環境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應當建立公眾有序參與的機制。此次二審稿對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作出專章規定。
二審稿規定,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責任人應當引咎辭職。
二審稿還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因為建設項目影響周邊環境造成民眾反對的情況屢見不鮮。對此,二審稿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公眾說明情況,征求意見。
(記者 宋識徑 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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