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被告人蔡亞珊因虐待繼女,被帶上朝陽法院法庭受審。新京報資料圖片 王貴彬 攝
虐待繼女的蔡亞珊獲刑5年,讓這樁虐童案暫告一段落。但孩子7次因虐受傷入院,前6次都沒人懷疑到孩子受虐而報警救助孩子,這足以讓我們深思。
法官調研認為,在虐童案的背后,是兒童權利保護法律法規存在真空,是家庭和社會存在錯誤的思想觀念,以至于我們看到、知道兒童權利被侵害,卻常默認為“事不關己”。
新京報訊 27歲后媽蔡亞珊虐待繼女致重傷,孩子兩年間7次因傷入院治療(本報5月31日曾報道)。昨天下午,朝陽法院一審認定蔡亞珊犯虐待罪,判處5年刑期,并賠償孩子經濟損失7.6萬余元。對此判決,蔡亞珊當庭表示上訴。
疑孩子受虐醫生報警
從2010年至2011年間,因和婆家發生矛盾,蔡亞珊將氣撒在繼女身上,用手掐、搟面杖打、開水潑等方式虐待當時剛4歲半的瑩瑩(化名),并愈演愈烈。瑩瑩7次受傷入院治療,最后因急救醫生生疑報警后,蔡亞珊落網。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亞珊在與瑩瑩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矛盾經常采用打罵等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虐待,并致其重傷(偏輕)后果,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鑒于蔡當庭自愿認罪,在親屬的幫助下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法院對蔡亞珊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
同時,法院認為,蔡亞珊應對瑩瑩承擔賠償責任,待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后可另行起訴。最終,法院以虐待罪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完畢,蔡亞珊即當庭表示上訴。
檢方曾變更訴訟請求
本案起訴時,公訴機關曾變更訴訟請求,由認為蔡亞珊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改為涉嫌犯虐待罪。但開庭中,被害人代理人則認為,蔡亞珊應該構成故意傷害罪。
對此,承辦法官表示,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采用打罵、不給吃飯等手段,意圖從精神上摧殘、折磨被害人,故意發泄心中怨氣。本案中的蔡亞珊因家庭矛盾,把孩子當做發泄工具,采取毆打等方式對瑩瑩造成精神、肉體上肆意傷害,并造成重傷的后果,其行為更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
法官表示,從醫學角度說,不能確定被害人身上的傷是什么時候造成的,是長期累積造成的后果,更符合虐待罪的法律要件。故法院未采納瑩瑩訴訟代理人關于蔡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
【追訪1】
Q:如何防止兒童被虐待?
A:法官 應建立防止虐童“強制報告”制度
近段時間,關于兒童被性侵、虐待的事件頻頻見諸媒體,20天內連發8起幼女性侵案等報道更是將兒童權益保護的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昨天,朝陽法院披露對此類案件調研結果,建議建立防止虐童“強制報告”制度。
知情不報致虐童難發現
法官調研相關刑事案件發現,虐童案有三大特點:一是兒童在受到家庭的虐待后不敢吭聲、投訴。即使有鄰居、老師、同學、親戚、醫生等知情人發現或知道兒童受到虐待,但也因各種因素未舉報或報警,導致虐童案難以發現。二是家庭和社會存在錯誤的思想觀念。“很多父母認為,孩子是自己的。知情人也存在‘別人家的事不要管’的不正確心態,導致兒童成了最后受害者。”法官說,此外,虐童案往往發生在單親、離異重組等結構不穩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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