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伴隨著整個社會的民主法治進程,農村的法治狀況也在不斷進步,農村的耕地保護、環境保護、農民的權益保護、社會保障等都有了一定的進步。”北京農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佟占軍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城鎮化浪潮給農村的體制、人員構成以及觀念等都帶來了一定沖擊,而這些變革也使得農村法治出現了自己的特點。
作為中國社會的末梢神經,農村法治建設對整個國家的民主法治進程尤為重要。近二十年的法治化進程,正在造就一個怎樣的農村社會?當前農村社會法律生活中的主要問題是什么,這種現實狀態正在向什么方向變化,它最終又會孕育和生長出怎樣的農村社會?就這些問題,《方圓》雜志與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于2012年啟動了“中國鄉村法治調查”活動。此次調查旨在通過對鄉村法治生態的考察,剖析中國農村法治現狀,亦為檢察工作更好地向基層延伸服務農村提供一份全方位的參考。
鄉村法治調查項目組借助社會學、法學的研究視野與方法,圍繞“農村法治”的主題,設計了50道問題157個選項,在全國檢察機關邀請了50位一線檢察官作為調查員,以蹲點調查的方式,參與項目調查、寫作。
通過調查,記者發現,近年來,伴隨城鄉一體化進程,部分問題比較突出:因造城運動而衍生的村官貪腐現象日益嚴峻,因征地補償衍生出的詐騙犯罪呈上升趨勢;鄰里糾紛最為常見,私力救濟往往是最主要的糾紛解決渠道;農村社會的思想觀念發生了深刻變革,但許多地區仍舊保留著部分傳統觀念,我國的農村民主法治正是在這兩種觀念交織之下緩慢向前邁進。
造城運動下的村官貪腐
村官貪腐問題是城鎮化趨勢下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相較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發生在農村的村官貪腐現象往往更具社會危害性和影響力。
2013年1月24日,深圳市紀委發布消息稱,深圳市龍崗區南聯社區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長、南聯社區工作站常務副站長周偉思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
像周偉思這樣的貪腐村官不在少數。來自河南省三門峽市檢察院的一份統計顯示,自2003年以來,在“洛三”(河南洛陽至三門峽)高速公路陜縣段不足20公里的范圍內,陜縣檢察院共查辦貪污土地補償款職務犯罪22件33人,平均不到一公里路段便查處一個村官。頻頻爆出的村官貪腐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政府在公眾心中的形象,滋生了公眾的不信任情緒。
在我國的行政體系中,村干部并不是一級公務員,他們只是村一級基層群眾組織中享有一定話語權的成員,其職能定位是協助鄉、民族鄉、鎮政府工作。然而,村官雖然不大,但他們卻是最經常、最直接地與農民打交道的人。
調查顯示,絕大多數的村官貪腐現象根植于“土地”征收補償之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表示,政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通常會制定相應的補償標準,村官并沒有審批、決定的權力,只是負責遞交申領材料。然而,很多情況下鄉、鎮政府都沒有專門的部門、人員去實地審核,村干部報什么材料就是什么材料,他們只是依材料計算具體的數額。這一權力看起來沒什么油水,但許多村官就是在這一過程中偽造、虛報信息進而“發家致富”。此外,村官手中還有一項權力“大”得驚人,那就是征地補償款、國家惠農補貼等各項資金的發放權。盡管在這個過程中,村官的功能與“二傳手”有些類似,但我國目前在此領域的監管缺位已然使得資金發放過程成為村官貪腐的“主陣地”。
征地補償滋生的詐騙犯罪增多
“土地”是與城鎮化密切相關的一個重要元素,在城鎮化過程中,部分農民的土地被征收。“然而,由于我國沒有關于征地補償的相關法律,且補償程序也多有漏洞,因而利用相關制度漏洞而進行的犯罪屢見不鮮。”中國鄉村法治調查員、重慶市南岸區檢察院政研室檢察官周表示。
曾某是重慶市的一個普通農民。根據曾某所在地征地補償安置的相關規定,“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經審核確認后,貨幣安置住房時,一對夫妻可增加安置建筑面積15平方米。”
曾某一家四口均是本村戶籍,如果按照人數計算,拆遷后只能按四個人來進行補償。于是,曾某在同伙陳某的鼓動之下,開始了一趟荒唐之旅。按照陳某的建議,曾某與妻子離婚,女兒、女婿離婚,然后各自再找人結婚。一系列手續完成之后,曾某一家四口多獲得了五六十萬元的拆遷補償款。
嘗到了甜頭的曾某開始和陳某合作,2011年4月到7月之間,曾某通過和陳某的合作,幫助本村的村民楊某、趙某等人以假結婚的方式詐騙了國家數十萬元的補償款,曾某自己獲得了數萬元的報酬。2012年6月,曾某等因涉嫌詐騙罪相繼被逮捕。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曾某所涉的罪行只是征地拆遷補償詐騙活動中的冰山一角。”周 說,征地拆遷補償詐騙已經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灰色產業鏈條。一旦政府對某地實施征地拆遷,陳某這樣的人員必然聞風而動,在拆遷地域迅速聯絡被拆遷的人員,授之以騙取更多征地補償款的方法,提供假結婚的人員和一些用于領取補償所需的證明材料,并已經有了固定的分工。
“要遏制因征地而發生的詐騙犯罪,最為關鍵的是改變相關規則。”周 認為,最重要的是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由于征地行為的單方性和不對等性,政府在制定征地補償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農民的合法權益。目前,各地的征地補償一般僅考慮對農民財產的現狀保護,對其現狀財產給予合理補償,未充分考慮其因征地拆遷后可能引起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征地拆遷補償政策的制定中,需要設計一種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土地使用者和失地農民都能接受的合理補償標準和利益分享機制。比如,對土地拍賣所得的部分與征地農民利益共享,將征地收益折價入股、變一次性補償為逐年分期給付,完善征地農民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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