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楚天金報》報道5月31日,武漢市法制網公布了《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據了解,1990年武漢就制定了《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隨著社會的發展,該《辦法》已經經歷了四次修正。
《規定》首次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違法多生育子女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并責令按照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城鎮(農村)居民超生1個孩子,將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新規還明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標準的2倍,繳納社會撫養費。這對社會上俗稱的“未婚媽媽”、“小三”來說,生育后都將面臨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問題。
2012年,武漢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7061元。
[專家觀點]
造成未婚媽媽生育的男方該怎么約束
按武漢新規,“未婚媽媽”、“小三”生育后都將面臨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問題。就此條規定,瀟湘晨報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新規可操作性不強
瀟湘晨報:如何解讀這條罰款規定?
尚重生(武漢大學社會學專家):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是維護計劃生育權威的體現,從計劃生育的有效性來看,有一定道理。
但這個規定很難操作,“明知他人有配偶”,這個“明知”是什么情況?有的是知道但隱瞞,有的確實是女方被欺騙了等等。而且男女雙方一起生孩子,其具體情況很復雜,涉及感情、傳統文化等各個領域,有的是主觀想生,有的是客觀原因造成的,比如說某男子的老婆得了病不能生育,其老婆考慮到男方傳宗接代的考慮,她同意丈夫去找其他女子生孩子。這就需要法律的剛性和執法的靈活,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對未婚生育的男方如何約束
瀟湘晨報:有人質疑“未婚媽媽”是道德問題,用法規處罰無必要也無依據。你怎么看?
尚重生:出軌、小三等是道德問題,但“未婚媽媽”生了小孩,小孩需占用社會公共資源,這不是簡單的道德問題,而是社會問題。
瀟湘晨報:這條新規沒有涉及對男方的處罰問題。
尚重生:生孩子不可能是女方一方面的事情,那造成未婚媽媽生育的男子該怎么約束,有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呢?2倍繳納社會撫養費,對于經濟狀況較差、未婚生育的,她沒有錢繳納社會撫養費,怎么辦?而對于一些富人來說,他們有錢罰。當然也看男方愿不愿意出錢,這中間也會造成一定的社會問題。所以,法規出臺也要考慮執法成本、個人成本,考慮有利維護社會穩定。另外社會撫養費的去向,如何管理也是很大的一個問題。
瀟湘晨報:一些人擔心罰款新規會導致墮胎或者棄嬰現象增加。
尚重生:這些現象增加是必然的。另外,如果未婚媽媽處境比較困難,她得知要罰款,可能會選擇逃跑、藏匿、躲避,還有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賣孩子。
罰款更多是“約束窮人”
瀟湘晨報:社會撫養費問題也引起較大爭議,你怎么看?
夏學鑾(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罰款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但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能什么都不做,這更加會縱容、導致婚外情,對女性的傷害。但罰款究竟能解決多少問題?有錢的人不怕罰款,罰款更多是約束沒有錢的人,這樣也是不公平的。
尚重生:靠罰款解決不了超生問題,對于生育來說人人平等,不能說你有錢就能多生。所以應該從更高的立法方面來規范計劃生育。 記者夏盛實習生吳銘燕
[相關規定]
2002年國務院發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網友聲音]
@兔主席:關于未婚媽媽,中國人和西方態度確實有別,有文化因素,中國人認為正常情況下不太可能出現未婚媽媽,想不出什么理由,推斷未婚媽媽很可能是小三,按經驗一刀切;此種人又有道德負罪,還假定有人撫養,因此,社會對這些女性及其子女缺乏同情;西方人性和婚姻態度比較開放,年輕未婚媽媽很多。
@小墨花園:本來未婚媽媽們就是弱勢群體,應該受到社會的關愛,而不是讓大家覺得做未婚媽媽很可恥,這樣只會造成更多嬰兒被拋棄。
@小樓昨夜聽秋雨的圍脖:我不贊成未婚先孕的行為,但不能否認未婚媽媽也應享有生育權。我反對第三者行為,但道德規范不是可以簡單的通過法律手段來約束的。法律法規是懲惡,揚善靠的是思想教育,身體力行,請政府官員從自身做起為民眾樹立榜樣。罰款只能讓政府涉嫌斂錢的嫌疑,并不能制止富人包養小三并生育婚外子女。
@胡其君:是什么造就了社會上如此之多的未婚媽媽?小三又有多少是被政府官員和有錢人包養?為何不思索如何去解決社會問題,不去找那些有錢的包養者?除了罰錢,還會做什么呢?
@霧滿攔江:小三倒也罷了,感覺罰未婚媽媽太沒天理,你憑什么剝奪女性的生育權?如果有女生不想嫁人,但只想生個寶寶,憑什么不可以?你又憑什么罰人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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