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醫生醫治不當,導致其病情惡化,盧德坤遂持刀將劉志霖殺害。去年,東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盧德坤故意殺人罪。但日前,此案出現轉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對備受關注的盧德坤東莞殺醫案作出二審裁定:撤銷一審法院死刑判決,發回重審。
案件回放:治病不成砍死醫生
2011年8月17日下午,他手持砍刀,砍向了自己的主治醫師劉志霖,將其砍傷致死,并將另一名醫生砍成重傷,逃離現場時,被抓獲。
他叫盧德坤,陜西漢陰縣人。因患上面癱,2011年1月,他去東莞長安醫院就診,在劉志霖醫生對其治療期間,盧病情未得醫治,反而惡化。后來,盧先后到陜西、北京等多家醫院就診,依舊未愈,醫療費卻一共花了三萬余元。盧稱,自己因此離婚。他將這一切都歸咎于醫生劉志霖身上,于是有了上述行為。
當日,盧用隨身攜帶的砍骨刀,砍擊劉的頭、頸、軀干、四肢等部位;離開時,見該院醫生伊峰輝經過,氣憤之下再次持刀砍擊伊的頭部、軀干、四肢多下。最后,劉志霖經搶救無效死亡,伊峰輝受重傷。
東莞中院于2012年9月7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盧德坤死刑立即執行,3日后,盧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稱:其系初犯,作案時有精神病,歸案后有悔罪表現,被害人劉志霖對引發本案有過錯。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近日,省高院受理后,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重審焦點: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據悉,此案發回重審,最需關注焦點就是被害人劉志霖是否有醫治過錯。
東莞一審法院判決時認為,被害人劉志霖醫生的門診日志及長安醫院的電腦記錄中沒有發現劉志霖對盧德坤進行診治的記錄,盧德坤也未能提交本應由患者保存的在長安醫院進行診治的病歷等資料。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醫生的診治行為有過錯。但盧德坤辯護律師李繼華認為,證據不足是因長安醫院至今仍然未能提供給盧德坤開藥的處方、發票單據等,才導致不能確定盧德坤當時服用的到底是哪四種藥。
此案一審時,李繼華曾在庭審中表示盧德坤在案發時可能存在暫時性精神障礙,因此提出為盧德坤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申請。但東莞中院一審時認為,盧德坤對自己的殺人行為有明顯的控制和辨認能力,故辯護人提出要求對盧德坤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意見沒有依據,不予采納。(記者任先博 萬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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