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劍波刀砍臧女士(圈處)
臧女士(右一)起身逃回屋內
“靖江一公務員因糾紛砍傷人”追蹤
新京報訊 江蘇靖江市人民法院日前對當地“公務員持刀砍人”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刀砍鄰居的公務員陸劍波犯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一個月,賠償各種費用4.3萬余元。
因陸劍波系當地公安局副政委之子,砍人現場曾稱“公安局是我家開的”,該案去年8月在網絡引起關注。
因鄰里糾紛將鄰居砍傷
據靖江市檢察院指控,2012年8月10日,陸劍波母親與鄰居臧紅梅因瑣事發生爭執、扭打,陸劍波聞訊趕至,見狀持刀揮砍,致臧紅梅頭部、右手、右下肢多處受傷。經泰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傷者臧紅梅左顳頂部、右手拇指、右下肢損傷屬輕傷。
據此前官方通報,持刀砍人者陸劍波系江蘇省靖江市公安局副政委之子,事發時系靖江市東興鎮黨委宣傳委員、統戰委員,負責宣傳、文化、統戰、民族宗教等工作。事后,靖江市委組織部對陸劍波做出停職處理。
原告對判決不滿將上訴
據新京報記者了解,該案于4月8日在靖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傷者臧紅梅附帶民事索賠各種費用共計15萬余元。4月26日,靖江法院下達一審判決結果,陸劍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賠償各種費用4.3萬余元。
昨晚,傷者臧紅梅在電話里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她對上述判決結果不滿,準備提起上訴。(記者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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