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4月16日電 不允許挪用的社保基金被拿去投資,導致虧損308萬元無法收回;本該追究責任的公務人員逍遙法外,卻有法官偽造判決書對“窟窿”資金進行“依法核銷”。
這就是發生在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的荒唐事。經舉報,經手偽造判決書的縣法院副院長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而指示“想想辦法”“口頭同意”上述涉嫌違法行為的一干領導卻相安無事。
這起事件背后,究竟是法官個人行為還是當事人集體行為?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進行了追蹤采訪。
政府明令禁止,官員明知故犯
記者調查發現,1996年以前,東源縣社保基金總共借出600多萬元,借款單位多數是與當地部門“沾親帶故”的企業等單位。
這些錢有的借給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下屬企業,如縣社保實業公司、縣勞動局勞聯公司分別借款30萬元、49萬元,之后這兩公司法人代表不知去向;有的借給了“國字頭”企業,如康泰制藥廠借了50萬元,河源松香廠、河源水泥廠分別借了10萬元、88萬多元;還有的被有關部門擠占挪用,如河源市勞動局擠占挪用17萬元,縣勞動局下屬單位擠占挪用10萬元。
相關會議紀要顯示,借款企業紛紛虧損、破產或關停,東源縣社保基金共有11筆308萬元無法收回。作為一個欠發達農業縣,這是一筆不小的資金。
被人舉報后,記者向時任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負責人核實,得到的答復是:“當年對社保基金的管理沒有那么嚴格,拿出部分社保基金投資運營,保值增值,是政策允許的行為。”
然而,記者查詢文件發現,早在1993年,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得經辦放款業務,不得經商、辦企業和購買各種股票,也不得為各經濟活動作經濟擔保。”所謂的保值增值方式僅限于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委托國家銀行、國家信托投資公司放款。
可見,東源縣相關部門挪用社保資金的行為,是違反上述國家規定的。按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級領導授意,核銷違規資金
鑒于社保資金挪用存在嚴重隱患,2001年,廣東省政府下發《關于做好糾正回收違紀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02年底前完成清收工作,不得拖延。
但直到2010年,東源縣仍未完成清收工作。于是,一些上級領導要求將“窟窿”資金以“超過訴訟時效”及“無法收回”為由進行核銷,并將清理工作期限放寬到當年12月底。
作為清理成員單位代表,東源縣法院副院長劉偉華在一次工作會議上被布置了一個“特別任務”——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使挪用的社保基金具備依法核銷的條件。會議紀要顯示,時任縣常務副縣長、清理小組組長程曉華指示,如果能夠依法核銷,就不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當時我提出,時間不夠,司法程序走不完。但上級領導讓我‘想想辦法’。”劉偉華說。有關負責人證實,前期工作流程結束、材料交到法院,已經到11月。
情急之下,劉偉華想到了“偽造判決書”。舉報人向記者提供了五份“判決書”,案號分別為“(2010)東法民二初字”第93號至第97號。這些判決書顯示,以東源縣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為原告,被告分別是東源縣勞動局勞聯公司、東源縣社保實業公司等4家借款企業,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清償欠款,總額130多萬元。
東源縣法院審判員劉偉華以5宗借款合同糾紛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全部不予受理、駁回起訴。
經調查,東源縣法院當年立案案號止于“第90號”,上述判決書均無法查到。劉偉華也承認,沒有經過司法程序,共偽造了8份判決書。
這樣一來,那些被擠占挪用的社保基金,就成了“依法核銷”的“爛賬”,有關當事人也逃避了責任追究。外借的社保基金究竟是真虧損還是假虧損?有沒有人瀆職犯罪,有沒有人中飽私囊,種種謎團一筆勾銷。
不能遵紀守法,如何取信于民?
偽造判決書一事遭舉報后,河源市檢察院經過調查,已認定舉報內容基本屬實,并立案偵查。劉偉華涉嫌瀆職侵權,已被取保候審。然而,由挪用社保基金引發的枉法裁判案,究竟是個人犯罪還是團伙作案?目前還沒有定論。
劉偉華告訴記者:“我多次找過縣領導,他們說,公家的事不會讓個人承擔責任。在假判決之前,我口頭向法院院長匯報過,也得到口頭同意。現在出了事就是我一個人承擔責任。”
東源縣政府對此回應說,縣政府是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的,至于縣法院是否存在違反程序裁定,市檢察院正在立案調查。
專家指出,作為社保基金的“看管人”,有關部門理應遵紀守法,率先垂范,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而不能弄虛作假,挪用甚至“偷漏”社保基金。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說:“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本該進行專項管理。而一些官員視法律為兒戲,先是違法挪用社保基金,之后又與法官‘合謀’銷贓,將司法判決變成了牟利工具,嚴重踐踏了法治精神。”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認為,該案折射出,在一些行政干預之下,個別法官喪失了職業道德,對法律缺乏起碼的敬畏。
朱征夫表示,作為法官,劉偉華不能以“領導指示”為由逃避自己的責任,是否構成瀆職、枉法裁判,跟個人有無獲利沒有關系。
徐松林說,一些領導給下屬布置“不可完成的任務”,可以置“遵紀守法”于不顧,對于這種現象,有關部門應該加強問責,予以嚴懲,以儆效尤。(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鄭天虹 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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