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凌晨,廣州交警拔槍逼停酒駕保時捷司機(詳見本報昨日報道)。昨日,廣州交警相關負責人表示,事發時該駕駛員的行為直接威脅到執勤交警的安全,并有可能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為此,執勤交警按照執勤執法工作規范果斷采取強制措施,拔槍喝令駕駛員立即停車接受檢查。
駕駛員打方向盤動作大 速度快
廣州交警通報,前日凌晨2時05分,一輛車牌為“粵A P4×××”的保時捷在天河區珠江新城設點查車時,駕駛員不聽現場交警指揮,不僅沒有靠邊停車接受檢查,而且猛打方向盤欲加速逃離現場。目前,該駕駛員的駕駛證已經被暫扣。
據了解,該駕駛員還未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
記者查看事發圖像資料發現,事發時,駕駛員向左打方向盤的動作頗大,速度很快,而正要路過的城管車輛只能緊急避讓,車身也近乎打橫。
目前,廣州交警在普通的夜間執勤、高速路段執勤時要求配槍上崗,查酒駕更不例外;白天執勤的巡邏和機動部門的民警也配槍;此前廣州交警在亞運、春運、查處酒駕時都要求配槍上崗。
據交警人士透露,目前持槍交警一般配備微型沖鋒槍和64式手槍,其中64式手槍是常態裝備,每年交警都會接受槍械輪練,學習槍械知識。
交警配槍 省里對各地無硬性規定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交警配槍的問題,省里不會對各地作出硬性規定,交由各地交警隊伍根據行動和出警警種衡量決定。在大規模的查車行動中,若有巡警、刑警參與,交警一般不配槍。
實際上,《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已明確賦予刑警、交警、巡警等警種配槍權力。后者的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十六種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2008年12月14日,公安部發布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也規定,交警上路執勤執法時,如有必要,可帶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執勤警車也可根據需要配備槍支、防彈衣、防彈頭盔等。
“一般‘緊急情形’由警察自己考量。”交警人士表示。
對話
“如果車不停,可能第一個撞到我”
昨日,拔槍逼停保時捷酒駕男子的主角、廣州市交警支隊天河大隊鄒警官正式亮相媒體。鄒警官告訴南都記者,從前天(事發當天)到昨天,電話一直沒有停過,就連凌晨都有來電。
南都:從前天到現在,有同事說你休息得很少?
鄒警官:(笑)是,確實有點壓力。剛剛家里老母親給我打電話了,很多朋友看到網上報道,都很關心。
南都:這是你第一次查車拔槍嗎?
鄒警官:是。以前查車現場也遇到過企圖沖卡的情況,一般都會把一只手扶在槍上,做好拔槍準備。真正拔槍,這是第一次。
南都:當時情況太緊急了?
鄒警官:離截查崗還有三四十米時,司機突然剎車,我就跑過去了。接著他突然加速倒車,往左打方向盤。我跑到車頭左前方時,他還在繼續往左打方向盤,如果車不停下來,可能第一個撞到的就是我。
南都:當時車頭離你多遠?
鄒警官:可能連3米都不到。
南都:第一次遇到這么緊急的情況?
鄒警官:之前緊急情況很多。平時執勤中,沖卡、逃逸的比較多。一般不輕易拔槍。
南都:有網友質疑,這個照片是擺拍的。
鄒警官:沒有,我當時并不知道有媒體在場。(記者謝亮輝 通訊員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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