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昨日發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規定明確,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的標準是行駛60萬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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