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還增加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審申請向哪一級法院提出可由公民選擇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31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說:“法律實際上把向哪個法院申請再審的權利交給了當事人。”
王勝明介紹,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時候明確,如果公民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只能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當時考慮的是便于解決申訴難,便于由上級法院來糾正有關錯誤。“這次在修改民事訴訟法過程中經過反復研究,認為這個原則應該堅持。”王勝明說,所以根據剛剛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如果當事人認為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應該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是有兩種特殊情況:第一種,公民之間,比如家庭矛盾、鄰里糾紛,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種,如果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及到需要協調意見,包括涉及到證據事實的認定等,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強化檢察機關民事審判監督權
“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對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在監督的范圍、監督的方式以及監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邁了一步。”王勝明說。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王勝明表示,加強檢察機關監督源于審判實踐中確實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權威不高。各個方面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過程中都要求加強監督。此外,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對加強監督的必要性以及怎么加強意見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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