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日在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對“聶磊涉黑案”進行公開宣判,根據二審查明的犯罪事實,依法駁回聶磊等被告人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20日對聶磊涉黑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聶磊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有一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其他分別被判處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聶磊、姜元、李巖、史殿霖等20名被告人以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中信、孫文華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1995年起,上訴人聶磊先后糾集上訴人姜元、盧建強等人,通過開設賭場,聚斂了大量財富,并涉足房地產開發,經濟實力迅速膨脹。1998年以來,以聶磊為首的利益集團又先后吸納上訴人任昊、李巖等數十人,組織暴力團隊,經營房地產,開設地下賭場,組織婦女賣淫,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員人數較多、內部分工明確、組織結構嚴密、骨干成員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審審理查明,為確立強勢地位,該組織大肆進行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競爭對手,欺壓殘害群眾,對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槍支13支,實施故意傷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7人輕傷、2人輕微傷;尋釁滋事犯罪20起,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其中8次持槍作案。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聶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或參與實施9起故意傷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傷、7人輕傷、2人輕微傷;尋釁滋事20起,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毀損財物52000余元;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妨害公務、窩藏;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等,足見其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賠償的項目、數額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維持被告人聶磊死刑的裁定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記者 張旭東 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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