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對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對高溫天氣下室外露天作業時限及勞動者高溫津貼等均做出明確規定。
日最高氣溫40℃以上,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與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對于高溫天氣下作業的溫度界限劃定更加明晰。
明確規定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緊急處理的除外。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對于溫度上下限,辦法明確,所稱“以上”攝氏度(℃)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還規定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相關解讀
這位負責人說,新辦法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更加廣泛和細致。除高溫天氣室外露天作業,在高溫或有強烈熱輻射等條件下作業的勞動者權益也被重點考量。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
35℃以上室外露天作業可享高溫津貼
明確規定
新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針對曾出現過的克扣或變相減少勞動者高溫保護和津貼的現象,此次新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相關解讀
國家安監總局職業健康司負責人表示,在調研過程中發現有用人單位以發錢替代高溫津貼,因此新辦法的規定旨在讓高溫津貼切實使用到高溫勞動者身上。此外,新辦法還特別指出,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釋疑
高溫作業中暑可否申請保險
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辦法強調要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明確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
辦法還對違規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我省標準:
每人每天10元
我省2008年5月發布的高溫津貼相關標準規定:
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10元。
高溫津貼適用范圍: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在制定或調整崗位工資標準時未考慮高溫作業因素的,或者高溫津貼標準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標準執行。
【調查】國務院規定超35℃室外作業可享高溫津貼,你們發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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