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開發商“囤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未動工開發滿一年將被征繳土地價款20%的閑置費,滿兩年則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昨天,國土部公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并將于下月1日起實施。
界定閑置土地“政府原因”
去年12月,國土部曾就該辦法征求過意見。與征求意見稿相同,最終出臺的辦法中,也將閑置土地歸為兩種:政府原因導致開工延遲的和企業自身原因導致閑置的。其中,政府原因導致開工延遲的包括:政府未按約定交付土地;規劃修改;相關群眾信訪等造成無法動工等。
如果是因政府原因導致閑置的土地,當地國土部門要與土地使用者協商,選擇處置土地的方式。處置的方式包括:延長動工開發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新用途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等。
“囤地”處置“無需協商”
征求意見稿中曾擬訂,在《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下達后,國土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而該條規定中并未明確針對的是何種原因造成的閑置。這意味著企業造成的閑置也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而協商不成的,才按照征繳閑置費或收回來處理。
而昨天出臺的辦法中,對除了政府原因外的閑置土地,刪去了協商的環節,直接按照兩條規定來處理。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相比征求意見稿,昨天出臺的辦法中,對于防止土地閑置幾項措施均無變化。在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前,國土部門不得受理該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請和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登記申請。這意味著,如果閑置土地沒有得到解決,該開發商將沒有再拿地的資格。
■ 解讀
新政避免地方政府“玩貓膩”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
業內人士表示,舊版本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公布10多年,全國收回的閑置土地很少,收回難度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些閑置土地是地方政府默許的。此次辦法中對處理開發商的“囤地”行為,沒有拖泥帶水,采取嚴格的處理,就避免了地方政府或開發商的“貓膩”行為。
據新華社報道,長期以來,閑置土地追究處罰時面臨的一大難題,就是“因政府原因”所占比重過大。
年度公布的閑置土地案例,“因政府原因”的無論宗數還是面積,都大大超過企業自身原因閑置土地。2009年度全國閑置的700多宗、面積3000多公頃土地中,“政府原因”所占宗數為企業原因的5倍,面積為企業原因的2倍。按現有規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原則上不予追究。但“政府原因”表述空泛飽受詬病。
新辦法規定屬政府行為造成土地閑置情形
●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也將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 數說
前五月保障房開工率46.4%
住建部昨天公布,截至5月底,今年全國已開工保障房346萬套,開工率為46.4%。另有206萬套保障房基本建成。
按照“十二五”規劃要求,在2011年至2015年內,全國要完成3600萬套保障房的建設任務。其中,去年全國的保障房開工任務為1000萬套,并且如期完成保障房開工任務。今年的計劃是新開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700萬套以上,基本建成500萬套。
住建部昨天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5月底,全國已開工保障房346萬套,開工率為46.4%,基本建成206萬套,完成投資3895億元。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新京報記者 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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