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財政部關于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公布。新辦法規定,從今年4月1日起,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并成民航發展基金。
征收了20年的機場管理建設費至此成為歷史名詞。但不少人隨后發現,民航發展基金的用途雖更加廣泛,但基金的征收內容和標準與原機場建設費基本一致。
機場建設費征收20年,廢止時間一再延期
“從約束政府財政行為的角度出發,政府性基金(包括機場建設費)必須規定期限。期限一到,不得繼續收費,也不得延期。如果想繼續收費,應該像新設立的基金一樣重新報批。”武漢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熊偉說。
然而,從1992年開始至今,航空旅客登機前,都要單獨繳納機場建設費。
1995年,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對費用進行了規范,將地方委托民航機場代收的各種機場建設基金或附加費等,統一并入“機場管理建設費”。并規定,各地區管理局將其50%上繳民航總局,作為全國機場建設的調控資金。另50%由各機場與當地政府協商按規定的范圍使用。
2006年全國兩會期間,不少代表提出機場建設費應當廢止。然而,2007年,財政部公布的《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征收期限延續至2010年。
2010年,財政部又公布了“關于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旅游發展基金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繼續征收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旅游發展基金。”
機場管理建設費多年備受質疑
機場建設管理費一收就是20年,質疑和爭論一直不斷。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機場征收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開透明上。
“合并機場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改征民航發展基金,既有簡并收費項目的考慮,也有拓寬和改善資金使用的考慮。”熊偉說,前期公眾對機場建設費的質疑不斷,可能也是此次調整的動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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