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日前轉發《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與2004年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相比,本次修訂共涉及15處內容。其中,首次將加分資格造假認定為作弊行為,并將團伙作弊納入處罰范疇、根據作弊手段的新變化作出修訂。
據悉,該決定已于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旨在進一步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秩序,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行為的處理,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
團伙作弊,罰!
嚴懲涉案學生、教師,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修訂后的《辦法》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將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為分成“違紀”10種和“作弊”10種。并首次將“加分資格”作假認定為考生實施了作弊行為,明確規定,“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本次修訂,還根據作弊手段的變化作出修訂,如將“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訂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對違規行為的認定手段增加視頻錄像手段的應用,規定“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修訂后的《辦法》首次將“團伙作弊”納入作弊處罰范疇,規定,“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二)組織團伙作弊的;(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懲處力度,加!
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同時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3年
修訂后的《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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