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就征地制度改革接受記者專訪——實現被征地農民市民化
大多數農民不是反對征地,而是因為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記者:近年來,征地拆遷在一些地方引發了矛盾,您認為,造成征地矛盾增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完善的目標是什么?
答:征地問題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引發了矛盾,一是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面對短時間內完成征地的壓力,部分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忽略或漠視征地應有的法律程序,從而引發糾紛;二是征地補償安置制度設計本身存在問題,把補償和安置混在一起,容易引起矛盾;三是缺乏有效的糾紛調處機制,從近幾年的征地糾紛看,大多數農民不是反對征地,而是因為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我國正處于戰略機遇期,抓住有利時期大力發展經濟仍然是當前的第一要務,但發展必須符合科學發展觀,切實轉變發展方式。對征地制度改革而言,就是要在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改變過多、過快消耗農用地的狀態,節約集約用地,提高用地效率,同時努力減少征地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未來我國征地制度的改革要實現三個目標:一要繼續為城市化、工業化進程提供必須的土地資源;二要有利于保護耕地,防止耕地減少過多、過快,保證糧食安全;三要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減少征地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改革完善征地制度必須做到三者有機統一。
現階段,面對復雜的征地矛盾,重點應該放在保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上,讓被征地農民分享真正意義上的城市化成果。總的原則應當是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
完善補償安置制度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關鍵
記者:對大多數農民來說,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您認為,征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是什么?
答: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補償安置制度,具體地說,要把征地補償和對被征地農民的長遠安置區別開來。補償是對土地及相關財產進行的損失賠付;安置是按照社會公平原則由國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的失地救助和長遠生活保障。將兩者區別開來,短期看最直接的好處是可以避免被征地農民過多地在補償數額上提出爭議,長遠看也可以培養被征地農民的自身發展能力,穩步提高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
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主要包括三方面: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房屋的補償、青苗及地上其他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必須遵循社會公平原則,遵循土地城市化進程和農民市民化進程相協調一致的原則。
實現被征地農民的市民化不僅是轉戶口,而是要讓他們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市民待遇,包括教育、醫療、就業、養老等社會福利和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征收的土地留出一部分作為農民安置就業的發展用地,與此相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也應隨著城市化進程進行改革。有集體財產的,可以建立一個真正體現集體所有權的財產組織形式,如股份合作制公司;沒有集體財產的,直接將村委會改為居委會等等。對被征地農民的長遠安置,最重要的是就業,徹底解決土地的城市化和農民的市民化不協調的問題。雖然城鎮化的成本可能高一些,速度慢一些,但步子更穩,更可持續。
探索建立征地糾紛裁決機制
記者:如何化解因征地而引發的矛盾,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您認為如何建立征地糾紛處理機制?
答:問題不在于有矛盾,而在于要建立正常的征地糾紛處理機制。要繼續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通過法定渠道解決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一是將解決征地糾紛前移到規劃制定過程。二是建立稅收調節機制,防止土地收益分配的畸高或畸低。三是建立體現征地矛盾復雜性、技術性特點的裁決機制。
解決征地糾紛,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多建幾道“攔水壩”。第一,補償應該公平、公正、公開。第二,要將征地項目的合法性問題與補償安置的合法性問題區別開。征地項目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在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只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具體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政府負責。第三,建立一個糾紛裁決機構。第四,建立一個完善的土地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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