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穩運行的車廂里,一名精神病乘客突然躍起刺傷乘客。受傷乘客的醫療費該由誰來承擔?3月27日,河南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成功調解該案件。
2010年8月8日,K909列車在焦枝線上平穩正常運行,車廂內秩序井然,可就在此時,一名成年男性旅客突然從座位上躍起,手持自身攜帶的水果刀向其他旅客刺去。在一片混亂當中,旅客王某背部不幸被刺傷。事后鐵路警方查明,男性旅客潘某經南陽市精神病院醫學鑒定患有精神分裂癥。受害人王某經醫院治療后要求鐵路部門賠償各項損失10萬余元。
在協商過程中,鐵路部門認為,事發后,乘務員和乘警都及時趕赴了現場,并將受害人王某及時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王某的損失應由潘某進行賠償,鐵路部門無賠償責任。而王某則認為鐵路部門作為承運部門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對自身造成的傷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雙方協商不成,王某便將鐵路部門起訴至法院,法官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鐵路部門對王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鐵路部門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可向潘某進行追償。(李蘊真)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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