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湖之省”護湖、養湖將有省級保護條例。昨日,《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對于破解“九龍治水”難題,規范湖邊旅游餐飲、排污入湖、圍湖造田等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理順湖泊保護管理體制
長期以來,“九龍治水”成為湖泊難治的根源。為此,《草案》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湖泊保護工作,環保、建設(規劃)、農(漁)業、國土資源、林業、交通運輸、旅游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跨行政區域湖泊的保護機構由所跨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確定。
同時,按照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和完善湖泊保護聯動機制,逐步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由縣級以上政府行政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湖泊保護工作負總責,湖泊保護實行任期目標考核責任制。
施工破壞生態最高罰款50萬
縮小湖泊面積;影響湖泊的行洪蓄洪能力和其他工程設施安全;影響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保護目標;破壞湖泊生態環境……根據《草案》,在湖泊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或設置其他設施的,嚴禁有以上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不可為填湖造地開綠燈
《草案》禁止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筑壩攔汊及其他分割水面的行為。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填湖造地的建設工程辦理城鄉規劃許可。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填湖造地進行工程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機構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建或逾期不拆除的,可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旅游餐飲禁止破壞水環境
根據《草案》,經批準設置的各類旅游觀光、水上運動、餐飲娛樂、度假休閑等設施應當與生態環境、自然景觀相協調,不得影響防洪安全,不得破壞水環境。
新建改建排污口須報批
《草案》明確,在湖泊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的,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保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評報告進行審批,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還應征求交通運輸、農(漁)業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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