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女商人徐某的公司不具備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達不到招標條件要求,就拿價值2余萬元的手表和現金50萬元,先后向密云縣園林綠化服務中心原主任郭生強和原副主任張賀同行賄。
近日,徐某被北京二中院一審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冒充有資質公司投標
徐某原為北京泰達生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泰達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間,徐某在公司不具備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的情況下,為承攬密云新城濱河森林公園二期西段綠化工程,以具備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的天津泰達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投標。為達到中標目的,徐某違反招投標管理規定,私下向工程招標方密云縣園林綠化服務中心的原主任郭生強、原副主任張賀同提出請托,并給予郭生強價值港幣24196元的帝舵牌手表一塊(折合人民幣20252.05元),給予張賀同人民幣50萬元。
據了解,事后,徐某所在公司中標,標書顯示,工程總面積為276400平方米,主要內容為園林綠化及配套的給排水、電氣等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造價19463363.28元。
受賄方還涉嫌挪用和貪污
此前開庭時,徐某表示認罪。但其辯護人稱,給付張賀同的50萬元是張主動向北京泰達公司索要的,被告人并非主動行賄,社會危害性較小。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的辯護證據不足,但辯護人認為徐某認罪態度良好,系初犯、偶犯,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考慮。
最終法院以徐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據了解,涉案的郭生強和張賀同除此案外,還被查出涉嫌挪用公款、貪污,已被檢方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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