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全國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總結會”在杭州舉行。中國紅十字會公布,啟動兩年的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全國完成器官捐獻207例,共捐獻大器官546個,挽救540余名垂危的生命。
中國每年有約150萬的病人需要器官移植,兩年546個捐獻器官顯然是杯水車薪。
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回答新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希望在3-5年的時間內,器官捐獻體系能迅速建成,改變過去主要依靠死囚來獲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
隨著死囚器官逐年減少,器官捐獻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的今天,多名業內醫生認為,要建立面向公眾的捐獻體系,亟須機制和制度上的保障。
死囚捐獻的現實困境
據衛生部統計,中國每年約有150萬的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是每年僅1萬人能夠接受移植手術,器官缺乏是主要原因。
浙江省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副主任、省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高翔說,美國器官移植的等待者和器官捐獻者之間的比例為5:1,英國為3:1,而我國高達150:1,差異懸殊。
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曾表示,我國是目前世界上惟一主要使用死囚器官作為尸體器官來源的國家。長期以來,超過90%的尸體器官源于死刑。
器官移植多來源于活體器官和尸體器官。截至2009年底,衛生部統計數據顯示,有超過65%器官移植的器官來源于死刑。
黃潔夫說,2007年,死刑納入最高院核準,“這幾年,每年死刑都是成倍下降。”
黃潔夫在其一篇論文中表示,如果繼續依靠死囚器官,而不努力地去建立公民自愿捐獻器官的移植體系,我國的器官移植發展就將面臨無源之水的困境。
“取消死囚器官捐獻這一承諾,代表了政府層面的決心。”黃潔夫同時表示,死囚器官的真菌感染率和細菌感染率很高,這也是導致我國器官移植長期存活率低于世界先進水平的主要原因。
其實,我國對死囚器官捐獻采取自愿原則。
1984年10月9日,兩高四部等聯合頒布實施《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定》明確,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可供利用。
但國際社會卻對此存在擔憂。他們擔憂在被囚禁的環境下,死囚很難保證真正自愿選擇的自由。
潛在捐獻者群體龐大
紅十字會試點的器官捐獻系統,實施中也面臨現實困境。
來自南方某試點省份紅十字會器官捐獻專職人員小黃說,其中醫院、醫生的顧慮也很大。
有時候,家屬主動提出捐獻,但醫生堅決反對,多因害怕引起醫療糾紛;有時候,醫生也不知道捐獻渠道是什么。
小黃回憶,其中一個患者已腦死亡,沒有救活希望,只能依靠呼吸機維持。按照器官捐獻分類標準,需要家屬主動提出放棄治療,傷者經檢查也符合捐獻標準,才能捐獻。
“當時捐獻者父母主動找到醫生,提出捐獻孩子的器官。”小黃說,但醫院的書記堅決反對家屬放棄治療,他們害怕引起醫療糾紛。
這個案例多次協調,最終仍沒做成。
“臨走時家屬對我說,很辛苦你們跑了這么多趟。”小黃頗為感慨,如果社會能形成器官捐獻的大氛圍,醫生也就不會害怕了。
小黃所在的省份是衛生部人體器官捐獻的試點。2010年3月,受衛生部委托,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啟動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截至2012年3月16日,人體器官捐獻試點范圍擴大至16個省(市、區)。
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主任、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郝林娜分析,從已經完成的捐獻案例分析,發現潛在捐獻者的渠道并不暢通。
郝林娜說,很多醫院和醫生不能正確按照衛生部印發的“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來判定死亡,還有很多醫院有顧慮,怕擔風險,不愿開展器官捐獻工作,不能及時準確發現潛在捐獻者并及時上報信息。
另外,專家認為,與發達國家相比,對器官捐獻的認識,在傳統文化和理念上有很多差異。比如說,在美國,大部分州采用領取駕照登記器官捐獻意愿制度,在歐洲一些國家也是這樣。但在我國,不少人覺得,領駕照時登記器官捐獻,是晦氣、不吉利的事。
浙江省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高翔說,浙江20例成功捐獻中,10例捐獻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占50%。
黃潔夫說,如果交通事故死亡者可以進入自愿捐獻渠道,“哪怕只有十分之一,就會遠遠超過目前的捐獻規模。”另外,重癥監護病房中的危重病人,也是被長期忽視的潛在捐獻者群體。
救助如何避免買賣器官嫌疑
為了發現潛在捐獻源,小黃和同事們開始“跑醫院”。
他們把捐獻宣傳材料送進醫院,把名片留在醫務科。“如果發現了潛在捐獻者,我們希望醫生問一問患者家屬,是否愿意捐器官,如果同意,可以把我們的聯系方式給他。”
“這絕對不是要醫生去勸捐。”小黃強調,醫生只需要告知家屬有這樣的捐獻渠道。如果家屬不同意,醫生不要再做任何說服工作,整個捐獻程序到此為止。
小黃擔心,他們的工作會被誤解有利益存在。
但現實情況是,在已捐獻器官的207例中,成功捐獻者90%家庭都涉及申請困難救助問題。
小黃發現,他所見證的器官捐獻者,多為貧困者和打工者,“富人很少”。
針對目前捐獻者人群構成,黃潔夫強調,這一捐獻人群分布不代表器官捐獻以后的規律,“器官捐獻是一個公平公正的事業,決不能出現權力尋租,變成窮人捐器官,富人救生命,這是我們堅決反對的。”
中國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趙白鴿說,就目前情況看,如何給予貧困捐獻者合理的人道救助,是繞不開的話題。
郝林娜說,無論是從人道精神出發,還是從倫理學角度分析,以及從國際通行規則來看,這樣的人道救助是應當的、必要的,與器官買賣截然不同。
但救助背后,又會引來是否存在器官買賣的爭論。
“一定要保證捐獻在前,救助在后。”器官捐獻系統一內部人士說,因為救助才捐獻,就可能被懷疑涉及器官買賣,所以捐獻與救助要分開。
他說,救助要依據家庭貧困狀況確定,而且不能與捐獻數量掛鉤,“不能是捐一個腎救助多少錢,捐一個肝救助多少錢。這一定要與器官買賣分開。”
目前,有的試點省市已經制定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而全國也急需統一政策。在3月22日舉行的總結會上,一項重要議題是討論全國性的《人體器官捐獻基金管理辦法》。
機制和制度上的瓶頸
器官捐獻所遇諸多難題背后,凸顯機制與法律瓶頸。
其中,突出的問題是中國器官捐獻工作缺少專門管理機構,紅十字會在器官捐獻中的職責和地位缺少法律依據。
這一觀點在紅十字會內部已基本達成共識。
對于器官捐獻能否在全國推開,多名中國紅十字會負責人員一致認為,有待《器官移植條例》修訂,對紅十字會進行職責明確,并且紅十字總會獲批成立專門管理機構后,才能穩步推進。
根據《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試點方案》的要求,2010年9月,國家成立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委員會和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其中,“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設在紅十字總會。
但截至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器官捐獻只是紅十字會總會一個處的一項工作。”2010年9月,紅十字總會和衛生部共同向中編辦申請,推動成立國家層面的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
郝林娜透露,“目前,正在積極協調中。”
與新設機構相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已納入計劃。
3月22日,參與《器官移植條例》修訂的專家透露,修訂后,紅十字會在器官捐獻工作中將獲得合法名分。
2007年3月國務院通過的《器官移植條例》對不規范的移植加強了監管,為中國開展器官移植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國務院2012年的立法計劃中,“鼓勵公民逝世后捐獻器官”等已被列入《器官移植條例》的修訂內容。
郝林娜透露,在《條例》修訂稿中,進一步明確紅十字會職責,即“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宣傳推動、報名登記、捐獻見證、器官分配、緬懷紀念、人道救助等工作”,還或將增加“國家鼓勵公民逝世后捐獻器官”等條款。
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透露,修訂后的《條例》,最快在年內即可實施。
讓郝林娜欣慰的是,在試點評估過程中,紅十字會在12個試點省份發放了1000份調查問卷,調查對象涉及18-60歲的各個階層人員。72.4%的受訪者填寫了身后愿意捐獻器官,只有6.8%明確表示不愿意捐獻器官。
“有這么高的器官捐獻支持率是出乎我們意料的。”郝林娜說,表示支持的器官捐獻人群中約70%是年輕人。在試點地區,累計登記的自愿捐獻者就有1.5萬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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