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兩年搶劫作案41起致7人死亡 6年未定案
本報訊 (記者章程、練情情 通訊員鐘言)為籌毒資,廣州一名24歲吸毒男子謝某福兩年內搶劫作案41起,致7人死亡。此案歷經6年審理,兩次判決,1次發回重審后,昨日再度因漏罪被發回重審,在廣州中院開庭。
2003年,年僅24歲的謝某福染上毒癮,為籌集毒資,伙同他人在增城市、花都區、白云區、從化市等地瘋狂搶劫,截至2005年8月,經警方查明謝某福先后實施搶劫作案達40次,并致6人死亡、5人重傷、7人輕傷。
2006年,謝某福在廣州中院過堂受審。2007年7月,廣州中院對謝某福作出一審判決,謝某福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謝某福對一審判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2008年10月,省高院以發現漏罪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0年,廣州中院重審后作出一審判決,再次判處謝某福死刑。判決后,謝某福不服,又提起上訴。經省高院裁定,本案因漏罪原因再度發回重審。
自稱兩年搶劫百余起
昨日,此案在廣州中院再度開庭重審。據追加起訴書指控,2004年1月12日,謝某福與同伙到廣州市天河區長壽村某酒店,以租車為理由,把張某騙至經濟技術開發區蘿崗街,用斧頭、刀具等工具毆打張某,搶走張某的一輛價值3460元人民幣的摩托車,張某失血過多死亡。據悉,謝某福曾于2008年在看守所主動向公安機關坦白了部分犯罪事實,自稱共參與100多起搶劫案。
假設謝某福不服一審判決再度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又因發現漏罪裁定此案發回重審,那這場上訴與發回重審之間的輪回何時才能休止?
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楊律師表示,現行刑訴法規定,“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經審理,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但在司法實踐中,發現重大漏罪問題,發回重審次數是沒有限制的。”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次數限定為1次。楊律師表示,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并不適用在此之前發生的本案,不會對本案造成影響。
作者:章程 練情情 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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