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法學部工作室主任劉白駒昨天在全國政協小組討論兩高報告的時候建議,禁止嚴重刑事案件判決書使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之辭。
劉白駒列舉說,近幾年常見刑事判決書有這樣的說辭:被告人對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諒解”,故對其從輕處罰。一些嚴重刑事案件的判決書也有這種說辭。例如“男子勒死女友后與尸體共處一室5天玩網游”案,法院鑒于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劉白駒說,“諒解”是指“了解實情后原諒或消除意見”,在無嚴重后果的過失犯罪和情節輕微的故意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也可能根據被告人悔罪、賠償表現,給予被告人一定程度的“諒解”。但是,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這種心理和態度,實際上是一定程度上的“寬宥”,而不是“諒解”。將“諒解”之辭用于惡性殺人、重傷致殘、強奸即遂等嚴重刑事案件的判決書,更是情理不容。“被嚴重傷害的被害人或者痛失親人的被害人家屬怎么可能因為獲得一些賠償而‘諒解’曾經窮兇極惡的被告人?”
劉白駒建議,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禁止在嚴重刑事案件的判決書中使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之辭。還應規定,其他刑事案件判決書也應慎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之辭,或者用“寬宥”替代“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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